赵凡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22刑初44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凡,男,1983年10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沛县。曾因盗窃,于2006年8月14日被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大屯分局刑事拘留,2月1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大屯分局取保候审。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8)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凡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鹿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凡预谋盗窃后,携带螺丝刀、水果刀至大屯煤电公司一浴室,采取撬别手段,盗窃李某的更衣柜内人民币330元和VIVOX20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903.4元),合计价值人民币3233.4元。涉案手机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在审理中,涉案赃款人民币330元已退缴。
被告人赵凡离异,家中有一个九岁男孩需要照顾。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照片,沛公(新)决字[2006]第2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现场照片,沛价认刑(2018)24号关于被盗手机的价格鉴定意见,扣押作案工具螺丝刀、水果刀,视听资料光盘,证人王某1、王某2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赵凡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赵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凡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其犯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其系坦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凡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凡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已缴纳。)
二、退缴赃款人民币三百三十元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水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新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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