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死亡由谁来还款
顾某和兰某是好朋友,2005年6月5日,顾某因为要做生意,就在好朋友林某的担保下,向兰某借款8万,并向兰某出具“借到现金8万”的借据一张,并写明担保人为林某。人有旦夕祸福,8万块钱刚刚借到,6月15日,顾某便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兰某得知此事后,非常伤心,但同时想到自己的借款如何收回的问题,便向顾某的家人出示了借条,要求他们归还顾某借自己的8万。岂料,顾某的妻子王某却说自己并不知道丈夫借这笔钱,顾某的父母更说自己不知情。无奈之下,为讨回自己的8万钱,200年5月31日,兰某将顾某的妻子王某、顾某的父母及担保人林某告上了法庭。
本案中,被告王某之夫顾某生前借原告兰某现金8万,有顾某所打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兰某将8万元现金提供给顾某,顾某向兰某出具了借条,他们之间形成了一种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顾某依法负有归还借款的义务。所以,如果顾某没有发生车祸身亡,应当偿还兰某借款8万。
本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顾某借款后死亡,那么顾某死亡后该笔借款应当由谁来偿还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顾某的父母、妻子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有权利继承顾某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王某和顾某的父母作为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顾某的债务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负有依法清偿的责任。但由于顾某的父母已经放弃了继承顾某遗产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他们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王某继承了顾某的遗产,因此,她应当以顾某的遗产为限对该笔借款负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干问题的解释(ニ)》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顾某的妻子王某也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林某与债权人兰某之间存在保证法律关系。林某自愿作为顾某和兰某之间的借贷行为的保证人,而且对保证的方式没有明确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所以,林某对该笔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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