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辩护常某诈骗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作者: 沛县律师 段文超 【 原创 】 2019-07-03

    被告人常某于2018年3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9日案件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沛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3月11日被告人常青委托沛县律师段文超代理本案,段律师接收委托后,到检察院阅卷,经研究卷宗材料,段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提出书面辩护意见。案件于3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4月19日重报检察院。因案件疑点较多,后检察院于5月16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6月14日重报到检察院。经律师辩护,检察机关审查的情况来看,最终检察院还是认为本案存疑,决定对被告人常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日对常某解除取保候审的措施。婚恋诈骗


附:不起诉决定书一份。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沛检诉刑不诉〔2019〕126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化名王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XXXX,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沛县XX小区XX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被不起诉人常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段文超,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3月19日、2019年5月1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4月19日、2019年6月14日,沛县公安局分别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

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份以来,常某假借相亲名义,虚构事实、编造理由,多次向陈某、唐某索要手机、化妆品等财物,涉案价值14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0月份,常某假借相亲名义,多次编造理由对陈某实施诈骗,涉案价值8000余元;

2.2018年1月份,常某假借相亲名义,谎称其名叫王某,掩盖真实身份。在此期间,多次编造理由对唐某实施诈骗,涉案价值6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常某同陈某、唐某相亲、谈恋爱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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