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罗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词

作者: 沛县律师 段文超 【 原创 】 2019-07-07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罗某的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罗某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并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更深入的认识,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有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主要从罗某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上辩护如下:

一、本案属于共同犯罪,涉案香烟的生产者和总销售商属于主犯,本案已归案的几名被告,均是下属的层层销售人员,只是负责联系业务的普通销售员,赚取的仅仅是微小的差价,而且本人没有库存现货,都是联系上家以代发货的形式来销售,提供的仅仅是一种中间服务,被告人连具体的发货人是谁都不知道。虽然生产者和总销售商未归案,但是也确实客观存在,也许有一天到案后,还要以本罪名来处理,和本案属于同一个案件的当事人,因此,本案中罗某是一名从犯,起到的作用较小。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罗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系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三、根据卷宗材料,被告人罗某的获利金额仅为7万元元左右,其归案后通过其前妻赵某积极退赃,主动上交给公安机关10万元(证据卷第八卷48-51页),并存入了公安机关的银行账户,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涉案香烟虽为假烟,未经过国家烟草部门的批准和许可,但其口感尚可,普通人根本察觉不到和真烟有何区别,亦没有对人体产生实质危害,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的后果。

五、被告人罗某虽有违法犯罪经历,但是其服刑期满后就回归家庭,平时一直在家照顾孩子,老婆在机关单位上班,可以说是一个顾家的好丈夫、好父亲。在经济上主要靠妻子一人的工资养家糊口,被告人作为男人心理压力比较大,也想在经济上能够帮衬一下,为家庭减轻些负担。为了照顾孩子,只能在网络上做点生意,因为偶然的机会在微信上看到有人卖假烟,才临时起意做起了销售假烟的行为。本次犯罪距离上次刑满释放也已超过五年以上,不属于累犯。

六、被告人罗某的涉案金额为28761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为有期徒刑二至七年的量刑标准,鉴于被告人罗某的上述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考虑对罗某从轻、减轻处罚,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二年。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为盼。

 

 

 

                 辩护人: 段文超

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

2019年7月7日


阅读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取消
  • 电话
  • 地址
  • 微信
  • 短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