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书范本一例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韩某,男,XXXX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住XX

被申请人张某,男,XXXX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住XX

申请人因不服沛县人民法院(2013)沛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沛县人民法院(2013)沛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原审、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3月9日,债务人夏某向被申请人借款150000元,由申请人提供担保。2013年4月24日,夏某未经申请人的同意私自与被申请人达成承诺书,约定夏某自愿用其开的汽车和正在经营中的财产作为抵押担保,如再逾期有担保人处理。

2013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张某向法院起诉申请人韩某,要求韩某偿还借款。沛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沛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承诺书中对抵押财产的表述为“我开的汽车、正在经营中的财产”无论是名称、数量还是所在地等方面均无法确定,认为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抵押担保不成立。

经查,债务人夏某名下确有一辆车牌号码为苏XX的别克英朗汽车,且夏某经营一家纺织公司,全名是沛县XX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夏某本人。承诺书中的表述“我开的汽车、正在经营中的财产”已经很明确的表明了其抵押财产。普通百姓因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不能要求其必须按照法律要求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那样未免太严格了,根据夏某当时现有的财产状况,能够确定其抵押财产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人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应当先由主债务人夏某以其担保物履行其债务,只有在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而不能完全履行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借款合同纠纷未经审判,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不能完全履行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原审法院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另外,夏某于2013年4月24日主债务到期后,未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擅自向被申请人出具承诺书,延长还款期限81天,对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作了新的约定,属于合同的根本性变更,应视为成立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解除了原来的担保合同,申请人对该新的借款合同并不知情,也未在承诺书上签字确认,因此申请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沛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韩某

2014年 7 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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