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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案件如何选择案由相当重要?

时间:2015-02-28  【转载】       阅读

随着审判体制的逐步深入,诉讼参与人职责的日益明确和完善,诉讼案件越来越讲求专业知识与技巧。对律师而言,除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外,运用和掌握娴熟的诉讼技巧,使自己的案件胜诉,已是不争的事实。接受委托后,选择适当的案由,则是诉讼框架设计之后首先要运用的技巧,律师的诉讼风险随之而产生。

    
 案由是案件法律关系构成与争议事实的概括。有什么案由,就有什么样的判决结果,这也是法律人士遵循的一个准则,所以案由的作用在于指导全案阐明(查明)事实、举质证据、辩论是非,判决伦理的主旨。

     一些律师错误地认为,确定案由是法官的职责,因而不慎重选择案由,甚至错误选择案由,以致使本应胜诉的案件败诉。这不仅表现出律师代理案件技能的拙劣,而且因律师失误造成败诉,给律师带来赔偿当事人损失的风险。


    沛县律师认为,在诉讼制度化、民主化的今天,确定案由首先是律师的职责,只有诉讼当事人争议事实与案由不符,案由难以确定的,才由人民法院确定。况且在殚精竭虑展示个人才能,发挥各自技巧,追求胜败结果的今天,如果原告方所定案由指导下的诉讼活动对被告或第三人有利,被告或第三人的律师为什么不顺水推舟按对自己有利的诉讼逻辑和案由去“顺藤摸瓜”呢?


    再者,在人民法院“告什么,理什么”“一事不再理”的诉讼框架更加明晰的今天,一起案件争议的事实,一经审理判决,法院不可能以另外一个案由再立案审理。因为,那样将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以,一起案由错误的选择,一旦引导法官的思路被认定、判决,那将是律师和当事人的终生遗憾,也是律师的最大悲哀。同时,也是对律师及律师事业的极大损害。


     也许,一些律师不以为然,没搞清楚项羽与拿破仑的关系,就造出“项羽力能拔山,岂一破仑不能拿乎?”的笑话。


     最为典型和普遍的案例选择如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起医疗纠纷,如果没有十足的把握,冒然以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起诉,一旦不能鉴定为医疗事故,又不能构成医疗差错,案件就会被法院驳回起诉,当事人就有诉权失的可能;如果谨慎选择医疗
损害赔偿纠纷,只要证明医疗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即可受到保护,这恐怕是办理医疗纠纷律师们的共识。仅仅是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之间的差别,就会造成案件鉴定程序、证明目的、适用法律、判决结果的天壤之别,况且,选择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要比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律师的工作量要少的多。所以谨慎选择恰当的案由,选择最有利的角度和切入点是律师代理案件启动各种程序的首要任务。

      又如在目前普遍的租车运输合同纠纷中,通常都是出卖人替购买人出面租车运输,运输车辆发生风险后责任如何负担,如何选择呢?


      张某与天德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天德公司向原告张某供货,张某汇款提货后,天德纸公司与联系 货运中心,由 货运信息中心为中介,司机为承运人,张某为收货人,将张某所购买的纸张运输到其所指定的收货地点——山东淄沂市纸张市场。公司向司机出具了实物出库单据后,司机将货物全部运走。数日后,张某告知其未收到天德公司发的货物,天德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调查发现司机本人身份及其提供的驾驶证、行驶证均为伪造。张某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天德公司起诉。要求天德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向其供货,交付合格纸张。后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为由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就有原告选择案由不当的问题。


      首先应当看到,本案中,被告交货义务已经履行。被告履行义务的瑕疵在于没有给原告找到适格的、没有瑕疵的运输车辆,所以本案的焦点不在于买卖货物是否交付,而在于被告是否履行了给原告找到了合格运输车辆的附随义务.原告如果选择了案由,本案可能就是另外一番景象了。


     透析法律关系,准确选择案由是保护当事人利益,全面到位地把握案情,使案件胜诉的关键。


     相反,在一起租车人在乘坐汽车过程中,任由租车人驾驶,导致发生车辆翻入山沟,租车人死亡的后果,在这起案件中交警部门认定租车人驾驶车辆负全部责任。这起案件,如果租车人以交通肇事或雇佣纠纷起诉,显然不能得到赔偿。经过仔细的排查和分析,原告代理律师以帮工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出租人赔偿租车人因帮工死亡而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支持了这一诉讼请求。这就是正确选择案由的经典之作。


      透析法律关系,准确选择案由是保护当事人利益,全面到位地把握案情,使案件胜诉的关键。


      所以谨慎选择案由,选择对自己当事人最有利的案由,是代理律师的首要职责。案由选择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使应当胜诉的案件败诉,不但给律师声誉造成损坏,而且轻者造成律师给当事人赔偿的风险,重者甚至会受到行政处分的风险。那么律师应当如何选择案由呢?


      笔者认为,选择案由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能准确反映案件争议的法律关系。所选择的案由不能准确反映案件争议的法律关系,就会导致举证方向、举证责任、适用法律、判决后果等方向性偏差。准确选择最能反映法律关系的案由,是引导当事人及案件参与人能否顺利解决案件争议的关键。如联营纠纷和借款纠纷案件,如名为联营,但是没有参与企业经营,如果以联营纠纷起诉,既不能体现当事人真正的法律争议,又有可能因案由不当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二、能够最直接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或者所选择的案由能够规避其他案由所带来的风险,能直接达到保护当事人利益的目的。有些案由是比较相近的,选择此案由和选择彼案由都有可能达到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目的,但是相互比较不同的案由所带来的举证责任、诉讼风险,就应当选择最直接、最省心的案由,以达到多快好省的解决争议的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事故赔偿纠纷都能够达到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目的,但是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因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浩繁、医疗事故标准较高、互不揭短的潜规则、医疗圈内的潜规则及鉴定人员的法律素质、道德素养、人情关系等因素影响,往往使一些医疗纠纷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也得不出有医疗差错的结论。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仅需要证明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而且医疗人员都是司法部指定的专业人员,又无地域上的束缚,所以被害方的举证责任更为轻松,更能达到直接保护当事人利益的目的,代理人的风险更小,所以选择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三、要有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虽颁布了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案由规定,列举了日常社会中出现的案由,但是这些案由并不能体现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争议,加之 新的法律事实不断涌现,过去的案由不可能含盖全部的法律事实,所以案由的选择上势必要产生新的案由,但这些案由如果没有法律做保障,就很难达到引导诉讼方向,达到诉讼目的的结果。所选择的案由没有法律依据做支撑,就没有可操作性。


应当看到,目前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在选择案由时,都是比较粗糟,而且选择的案由属于半拉子案由,即照抄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及行政案件案由,只概括了法律关系方面的案由,没有体现案件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如许多买卖合同纠纷,拖欠货款的案件,一般只说买卖合同纠纷,而没有说明拖欠货款的事实,所以正确的案由应当为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案件。

     最后,再次提醒各位律师,提高服务技能,谨慎选择案由,降低诉讼风险,提升服务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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