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段文超律师 - 打造沛县律师法律服务专业网站

    段文超律师:沛县律师网创始人,沛县知名专业律师,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徐州市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委员,沛县政法委涉法涉诉法律专家,沛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团律师,徐州优秀杰出青年律师。江苏警官大学法学、南京大学行政管理学,双本科学士学位。执业多年接待咨询数万人,办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千余件,获得社会各界一致好评。代理的重大刑事案件先后多次被微信腾讯新闻、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中国教育电视台报道。现担任江苏大汉建设集团、沛县维也纳国际酒店、江苏双信建筑公司、南京保民建筑劳务公司等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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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某与李某、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一案判决书
    徐某与李某、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一案判决书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322民初6147号原告:徐某,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大屯煤电。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超,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朱寨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住所地:沛县德信九龙城商业A3幢1单元104室及204室负责人:欧阳林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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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功辩护王某网络投票电信诈骗案效果显著
    成功辩护王某网络投票电信诈骗案效果显著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322刑初1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1995年2月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段文超,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旗辉,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杜某,男,1996年4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沛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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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某与曹某、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判决书
    李某与曹某、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判决书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322民初7032号原告:李某,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沛县汉城北路。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超,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沛县大屯镇。被告:杨某,女,199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沛县胡寨镇。第三人:徐州汉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汉城路汉城国际花苑商铺19-4-23门面。法定代表人:石亚奇,总经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杨某、第三人徐州汉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城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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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某与徐州康馨母婴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胜诉判决书
    李某与徐州康馨母婴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胜诉判决书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322民初746号原告:李某,女,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沛县朱寨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超,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康馨母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东风中路福泰隆商业中心B区AC幢1-2层39号房法定代表人:王慧,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徐州康馨母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馨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超,被告康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慧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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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沛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代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沛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代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2019年1月3日上午9时,在沛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田某与徐州普惠昌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段文超律师代理公司出庭应诉。徐州普惠昌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沛县栖山镇政府扶贫企业,在当地有较高的声誉。
  • 应邀参加沛县人民法院征求律师意见座谈会
    应邀参加沛县人民法院征求律师意见座谈会2018年12月27日上午九时,在沛县人民法院六楼会议室举行人民法院征求律师意见座谈会,段文超律师作为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应邀参加本次座谈会,并在主席台就坐,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法院院长邓建云、副院长朱伟程,民一庭庭长刘伟、民二庭庭长张辉、立案庭庭长刘莉莉,审监庭庭长常拥军、执行局局长蔡冲,少年家事庭庭长朱耘、大屯法庭庭长李魁、朱寨法庭庭长李巍等人,会上段文超律师就法律近年来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不足,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深受在场的法院领导的肯定和接受。
  • 徐州市司法局召开全市律师行业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动员会议
    徐州市司法局召开全市律师行业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动员会议2018年11月16日,徐州市司法局召开了全市律师行业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会上市司法局局长刘宏方做了重要讲话,徐州市律师协会会长陈秋通报了近年来律师中出现的被投诉问题及相关被处理的律师,市局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整顿活动实施方案,具体要求和方案如下:全市律师行业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的指示要求,有效整改纠正市委第四巡察组巡察反馈的律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省厅对我市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和律师执业情况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坚决遏止律师违法犯罪的现象,强力扭转律师执业投诉多
  • 徐州律师大讲堂(第三期)走进沛县 开展律师培训工作
    徐州律师大讲堂(第三期)走进沛县 开展律师培训工作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推进全省县域律师业帮扶结对工作的通知》精神,徐州市律师协会决定 “徐州律师大讲堂”走进被帮扶县域,开展帮扶内容中的律师培训工作。2018年11月24日,“徐州律师大讲堂”(第三期)首先走进沛县,为沛县的律师培训,沛县司法局公律科张传明科长、徐州市律师协会宋晚霞副会长参与本次活动并讲话。宋晚霞副会长介绍了自己的刑事辩护专业化之路,也希望沛县律师借助帮扶结对活动看到自己的不足,积极走出去,找准定位,做好自己传统律师业务的同时,根据自身特点确定自已的专业化方向。本次授
  • 离婚时法院把孩子判给一方,另一方还有义务抚养孩子吗我和我的丈夫孙某在2010年结婚,婚后我们的感情一直很好。可是,现在孙某在外面有了第三者,所以就提出和我离婚。但是,我认为离婚对儿子成长不利便坚决不同意。因而,他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解除我们的婚姻关系,同时,要求我们的儿子由他抚养。我们的儿子现在已经12岁,一直是跟随孙某的父母生活,我认为法院可能不会把孩子判给我。现在,我想知道,如果以后法院判决我们离婚,我没有取得孩子的抚养权,那么,我还需要对儿子履行抚养义务吗? 沛县律师解答即便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孙某抚养,您仍然有抚养孩子的义务的。 我国现行《婚
  • 离婚时可以协议双方轮流抚养孩子吗我和我的妻子何某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结婚,婚后生下了一个儿子。现在因为夫妻感情破裂,我们准备离婚。但是,我们两个人都想抚养儿子,谁也不妥协,双方因此闹得不可开交后来,何某就提出我们两个人轮流抚养儿子,我考虑了一下也就同意了。但是,我想知道,我们是否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轮流抚养孩子?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沛县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 一方不能再生育 离婚时能否取得孩子的抚养权我有一个问题想要咨询一下。我和我的丈夫因为工作的原因,一直是两地分居,因而导致现在夫妻感情破裂。我提出了离婚,但是,我丈夫坚决不同意。为此,我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有一个八岁的女儿,我丈夫要和我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但是,我生了女儿之后,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因腹部受伤丧失了生育能力所以,我以后不可能再有自己的孩子了。因此,我想知道,像我这种情况,在诉讼离婚时可以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吗? 沛县律师解答您的情况比较特殊,法院是会照顾您这一方的。因为 我国现行《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 明确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
  •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我和我的丈夫钱某因为感情出现问题,两人经常吵闹,后来,我便带着女儿搬出去了。之后,我就向我丈夫提出了协议离婚,但是,我丈夫坚决不同意。所以,我准备向法院起诉。可是我的丈夫说,即便是要起诉离婚,他也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不能让我以后带着孩子改嫁给他人,让他的孩子成了别人的。因为我一直和女儿生活在一起,我不想失去女儿。因此,我想知道,如果我向法院起诉离婚,我女儿的抚养权应该归谁? 沛县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
  • 精神分裂症患者杀人 应否承担刑事责任荣与菜曾经是生意上的好伙伴,2005年7月某日,二人在一次合作中因利益分配而发生争执。延对此次合作获利分配十分不满,并对韩某怀恨在心。同年8月中旬某日晚10时左右,某伞着尖刀来到韩某家欲对韩菜实施报复,因韩某不在家才作罢。9月某日上午8时左右,反再次携带尖刀窜入韩某家,向刚起床的韩某腹部连刺数刀后逃离现场。韩某被送往医院抢,因失性休克抢无效而死亡。另查明,聂某先后于2003年至2005年初在某省精神病防治院放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经过某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对聂某进行了司法坊神病鉴定,认定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制责任能力。
  •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属于故意杀人罪吗2009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驾车为躲避沿途超载超限检测站,沿泾阳县云阳镇、西安市三桥街办行进。当日凌晨6时许,当王某行至108国道长安区协和搪瓷厂门前时,撞上同向骑自行车上学的被害人贾甲、贾乙、王丙、张甲、张乙,致王丙、张甲当场死亡,张乙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并未下车察看,反而加速欲逃离现场,致使贾甲、贾乙连同三辆自行车卷挂车下。适逢路经此处的司机朱某、岳某发现,先后驾车数次超越肇事车辆,试图逼迫其停车。王某继续逃逸,后行驶7.8千米至西安市长安区义井村口将拖挂的自行车甩落。经法医鉴定:贾甲、贾乙、王丙、张甲均系被行驶过程中机动车辆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开放性胸腹腔器损伤死亡,张乙之损伤属重伤。
  • 交通肇事与紧急避险同时发生时如何处理葛某是某出租车公司司机。2004年11月某日葛某驾驶出租车搭载乘客邱某到市区某地。在行驶中,遇到路人薛某突然从路边冲出横穿马路。慌乱中,葛某急踩刹车,但由于车速过快,将薛某撞倒后又撞上路边树木。薛某当场死亡,葛某与乘客邱某受重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是由于葛某超速行驶和薛某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的交通违法行为共同引起的。葛某超速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其提起公诉。
  • 公安机关掌握线索后自动投案的 是否构成自首梁某是某企业司机。2004年9月5日,梁某在驾车外出途中,因超速行驶将一名横穿马路的行人撞倒,致其当场死亡。梁某下车查看后,驾车逃离现场。回到单位,梁某将车辆驶回仓库,即回父母家躲避。公安机关根据现场目击证人提供的线索,找到某企业。根据现场勘查的结果和技术鉴定结论,确认梁某驾驶的车辆为肇事车辆。单位领导电话通知梁某,梁某获悉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梁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人民检察院对其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就梁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控辩双方分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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