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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小峰盗窃罪辩护词

时间:2019-07-07   作者:沛县律师 段文超  【原创】       阅读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接受沛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指派段文超律师担任被告人小峰(化名)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通过手语老师的翻译与被告人进行了会见,对本案有了全面的认识,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小峰犯有盗窃罪的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针对被告人小峰(具有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小峰是聋哑人,属于残疾人,接受教育的程度受到很大的限制,其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比正常人相对较弱,其劳动能力和生活质量都比普通人明显下降,缺乏与人正常沟通和交往的能力,没有一技之长,也没有收入来源,为了生活所迫,才一时失足走上犯罪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不论从情理上,还是从法律规定上,对聋哑人都予以照顾,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的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从犯罪次数来看,仅扒窃一次。从犯罪金额来看,被告人小峰涉案手机经鉴定为900元,金额不大。

    四、被告人归案后已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900元,弥补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和违法劣迹。

综上,被告人小峰属于聋哑人,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段文超           

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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