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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妨害公务案 妥善处理因拆迁引发的刑事案件

时间:2019-01-28

【案情简介】

兴化市56岁农妇王某因自家合法住宅被强制拆迁,情急之下,将平日浇花用的沤肥水泼洒到了兴化市公安局民警王某某身上,随即被数名拆迁人员强行拘留。兴化市公安局以涉嫌侮辱罪将其刑事拘留,后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其执行取保候审。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对其提起公诉。庭审中,律师作无罪辩护。尽管律师的辩护意见博得在场人员的阵阵掌声,但未得到法院采纳。兴化市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审,泰州市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职务。首先,本辩护人对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兴检诉刑诉(2009466号起诉书指控王某犯有妨害公务罪及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持反对意见辩护人认为:一、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二、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阻止违法侵害,被迫采取的维护本人合法私有财产权的正当防卫,且并不过当。其次,在说明辩护理由之前,有必要将今天法庭调查的本案主要事实做一个大概归纳,以方便论证。

被告人王某所居住房屋坐落在兴化市水乡大桥东路北一巷,是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私有民宅,其持有兴集建(97)字第2808094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是受国家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保护的合法私产。

2008年,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以建防洪墙工程事由,申报对该块土地征用拆迁,实际是将该土地供应给万嘉置业公司,开发“万嘉名城”商业地产项目。该中心在尚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变更为国有土地的状况下,取得了(2008)第2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未通过招投标而是采取委托方式将680余户的拆迁交由私营兴化市祥兴拆迁公司承包进行。由于征用拆迁的不公开、不规范和欠公正,激起广大被拆迁户不满,有百余户房主曾联名上书,质疑焦点有五:1、要求公布完整的审批手续;2、拆迁公司与评估公司恶意串通;3、拆迁公司未按程序操作;4拆迁补偿标准太低;5、兴化商品房开发前景不允许当政者再搞政绩工程。而王某户也是上书签名者之一。

拆迁公司因与王某在具体补偿细节上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向兴化市建设局申请裁决。兴化市建设局于2009415举行裁决听证但王某户并未收到听证通知,兴化市建设局就此认定属拒绝到会参加协调,视为放弃权利,于20095月做出(2009)兴建拆裁字第73号《房屋拆迁裁决书》,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裁决对房屋实施拆迁,但在补偿上并未听取王某的合理要求。该裁决书没有王某的签收,应当推定为没有送达。由于王某没有在裁定的十五天内搬迁让房,兴化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市政府关于责成市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局、公安局对张某某(王某丈夫)户实施强制拆迁通知》(兴政发(2009275号)。随后,上述四局于2009725日联合发出《关于对张某某户强制拆迁公告》,限于2009813日前搬迁,逾期将实施强制搬迁,但公告中并未明确强制拆迁的实施日。在此期间没有任何人通知王某参加强制拆迁听证会,强制拆迁公告也没有王某签收,同样应当推定为没有送达。

2009831上午8时,大批强拆人员突然开进现场,闻声站上自家二楼平台的农妇王某猝不及防,面对来势汹汹的百余之众和碾压而至的大型挖掘机,她不知所措,只能将平日存放在阳台上浇花的沤肥水,毫无目标的向楼下泼去,以表达自己最无奈的抗争。沤肥水恰恰洒到冲在最前面的兴化市公安局民警王某某身上,使他成为本案中的受害人。而另一名身份不明的受害人董某则是自侧墙攀爬上平台,在扑向王某时,遭遇到王某手中的沤肥水。随即,王某被一拥而上的数名壮汉挟制住并强行带出现场,而被拆房屋转眼间已成一片废墟。

针对上述事实,本辩护人首先就被告人王某不构成控方指控的妨害公务罪阐述理由:妨害公务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阻碍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明知所阻碍的人是在依法履行职务,客观上执行职务之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必须是合法履行职务。

一、被告人王某阻碍的并非是合法的公务

公诉人指控王某妨害公务,必须证明被其妨害的公务是合法公务。本案中所指公务是强制拆迁,那就要证明强制拆迁的合法性,强制拆迁的合法性是建立在拆迁合法性基础上,而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属于征地拆迁不属于城市房屋拆迁的范畴,那么,拆迁的合法性又是建立在征地合法性的基础上。因此,控方要证明强制拆迁的合法性就必须要证明:征地是合法的;拆迁是合法的;强制拆迁是合法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强制拆迁不具有合法性,也是基于拆迁不合法,征地也不合法。

(一)该集体土地有无被征用变更为国有土地?有无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批准征用土地的机关是哪一级政府?批准项目是公益性还是经营性?或者是招商引资项目,是否属于未经收回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情形(国办发(200446号文严禁此行为)等。控方应当提交证据来证明以上这些问题,以证明征地的合法化,但控方并未提交出任何证据,未能证明征地的合法性,强制拆迁的合法性显然证据不足,强制拆迁为合法公务的观点也显然证据不足。相反,辩护人认为。兴化市政府征地程序违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但直至今日,被拆迁人也没有收到任何征地补偿款。

(二)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领取的拆许字(20082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否合法?国办发(200446号文明确规定,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控方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拆迁的合法性。

(三)拆迁裁决违法:1)裁决主体不合法,本案是征地拆迁,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200)兴建拆裁字第73号房屋拆迁裁决书是由兴化市建设局作出的,建设局并非批准征地机关因此,兴化市建设局并非合法的裁决主体其所作裁决不具有合法性。(2)拆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其所依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只有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才适用,对于本案基于征地的房屋拆迁都不适用。(3)该裁决书在程序上存在尚未送达被拆迁人的错误,自然不能生效。

(四)强制拆迁违法。(1)本案强制拆迁的依据是兴化市政府兴政发(2009275号强制拆迁通知,该通知依据的是兴化建设局所作的违法的房屋拆迁裁决书,本身没有合法基础。(2)兴化市政府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强制拆迁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法律规定。因此,只有法律才能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对于法律没有授予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没有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地方政府规章并没有权力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本案中的强制拆迁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兴化市公安局参与商业性征地拆迁是违规行为,万嘉置业公司开发的“万嘉名城”房地产项目,是典型的商业性征地拆迁。公安部早在2004年就明确要求,对商业性征地拆迁活动,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一律不参与,并且要严厉打击非法强行征地拆迁犯罪行为。人民警察履行的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公共职能,介入商业性征地拆迁,不是其合法公务。

二、被告人王某阻碍的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妨害公务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阻碍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上执行公务的人员也必须是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一直只和祥兴拆迁公司的人打交道,她始终认为是拆迁公司的人要拆她的房子。由于事发突然,强拆现场众多人员多着便衣身份不明,也没人向被告人出示证件释明身份。第一次向楼下泼沤肥水,她并没有看清楼下有什么人,并不知道沤肥水洒到了民警王某某身上。关于被害人王某某,本辩护人也注意到化公(治)补侦字(209)第003号补充侦查报告书,证明其并未作出参与强拆的行为,也就是说,他并非是去执行强制拆迁公务,当然也就不存在被告人妨害他执行强制拆迁公务,至于是否妨害王某某执行其它职务则与本案无关。当董某爬上平台冲过来时,被告王某只知道他是拆迁公司的人。事实上,董某也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是被祥兴拆迁公司所雇佣。本辩护人着重强调的是,控方举证材料证明,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早就将拆迁事宜交由祥兴公司而国办发(200446号文也明确规定,政府行政机关不得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所以,被告人王某主观上不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

被告人王某所实施的行为客观上也没有迫使强制拆迁停止,并无妨害后果。

综上,被告人王某泼沤肥水的行为所针对的既非合法的公务行为,也非针对公务人员,主观上不存在妨害公务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妨害后果,因此,被告人王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三、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被强制拆除的房屋是合法建筑物,是被告人王某的合法财产,王某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没有过错,而强制拆除侵犯了公民王某的合法财产权。所谓“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是也。不仅如此,强拆时,被告人王某和其家人尚在家中,强制拆除人员明知房屋中有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保障被告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强制拆除房屋将被告人和其家人置于巨大的人身危险之中,严重侵害了被告人及其家人的人身权利。

因此,强制拆迁严重侵害了合法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构成不法侵害,而被告人王某所实施的行为意图在于制止不法侵害,构成正当防卫,相比侵害力量的巨大,其防卫程度并不过当。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控方所指控的妨害公务罪不能成立。审判长、审判员,行政行为并不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其合法与否须得经由司法审查,未经司法裁判,任何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不得任意剥夺,这是国际司法准则和基本的人权要求。本案中,兴化市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幌子与民争利,强夺民财、逼迫民众签订拆迁协议,强行将集体农户应该享有的土地增值财产予以剥夺,违法行政引致民众不满与抵制,动辄以妨害公务的刑事罪名相威胁,这不仅损害了兴化市地方人民政府的形象,也与中央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格格不入。兴化市公安局动用警力为商业征地拆迁“保驾护航”,虽是奉命行事,但偏离了人民警察的角色定位,有损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辩护人衷心希望,兴化市人民法院能够超脱于地方利益的系绊,给被告人王某一个公正的判决,兴化市地方政府能够有错必纠,慎重处理好王某的征地拆迁,为兴化市创造和谐的政治、社会、经济环境,使百姓安居乐业,地方经济日益发展。

【办案心得】

本案判决结果是在律师预料之中的。王某面对拆迁做了最无奈的抗争,辩护律师即使预知无力改变案件结果,但依法努力辩护也是必须的办案心得有两点,纯属一已之见。一、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具备强烈的政治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

这起强拆案件发生在全国各地强拆成风、拆迁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的大环境下,被拆迁人的抗争都很无奈,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从受害人变成了被告人。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地方政府的决策,辩方不仅要在法庭上对抗控方,而且地方政府的力量也如影随形,律师辩护很难收到好的效果,这是不争的事实。就本案来说,虽然案件事实并不复杂,如何适用法律也不难掌握,律师在接触这类案件时都会作个基本判断:辛苦不少、收费不高、结局不利,找个理由拒绝也许容易得多。但是,律师的政治责任心和社会使命感要求律师在考虑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肩负起职业责任。也正是因为有政治责任心和社会使命感的支撑,律师才能不避困难,据理力争,尽一已之力为本案被告人做最大程度的辩护。

这类案件结束后,面对最终判决,辩护律师很可能只是掩卷叹息,但曾做出的努力无疑都为推动国家民主法制建设添一块砖、加一块瓦。2011121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不仅形式上取消了“拆迁”这个带有单方强迫特征的名词,取而代之的是更文明的“征收”,而且在实质上规定了补偿在先、禁止暴力强拆等内容,使得征收程序更民主、操作更人性化。这个条例的诞生是很多个类似案件推动的成果。作为律师,我们不能轻言放弃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二、律师在代理这类案件时应当把握好尺度

代理这类群体性、地方行政导向明显的刑事案件时,律师主要从事实、从证据、从法律上去分析和把握案件,要尽量避免刑事辩护陷入政治化和情绪化。也许案件的判决结果不可逆转,但在处理过程中应当尽可能为被告人争取合法利益,比如为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争取缓刑等。同时,律师要有理有节地与地方政府机关进行沟通,寻找有利于案件处理的机会,并且要避免与地方政府发生正面对抗,以免殃及已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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