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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某盗窃案 行为人取回自己的轿车不构成盗窃罪

时间:2019-01-21

奚某盗窃案 行为人取回自己的轿车不构成盗窃罪

【案件简介】

被告人奚某向仲某借款4万元,奚某同时将其所有的轿车一辆留在仲某处,双方未签订书面质押协议等。后奚某利用自己手中的汽车备用钥匙将轿车开走,仲某随后即要求昊某将车开回,遂报警。后公安机关将奚某抓获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奚某行为依法应构成盗窃罪,且以该轿车的评估价作为盗窃金额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昊某的刑事责任,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作为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作了详尽的准备,并为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奚某偷回本人已交付他人合法持有的轿车,但主观故意是担心自己在外所欠债务太多,轿车有被他人拿走的可能,且事后未向仲某主张权利即要求赔偿轿车损失,仲某目前已遭受的只是丧失了实现债权的保障,奚某偷回轿车后无藏匿、变卖,又向受害人主张权利的行为,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故判决昊某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无罪释放。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高枫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奚某家属的委托,现指派律师高枫、巢冬艳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庭前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并作了相关调查,结合庭审,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慎重考虑:

我们认为奚某用备用钥匙开走自己车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首先,从主观上,构成盗窃罪必须要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故意。而从奚某的主观上来看,其本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因为从始至终,他都只是认为开回的是其自己所有的汽车。

其次,从盗窃罪的对象来看,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公私财物,而自己的财物不能成为自己盗窃的对象,除非窃取本人已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者偷回本人已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使他人因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的,才构成盗窃罪。可以看出,拿回他人合法持有的本人所有的财物要依法构成盗窃罪,必须是有导致他人“因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这一条件。从本案来看,奚某取回的正是其自己所有的汽车,虽然该车在取回之前已交付给仲某合法持有,但奚某取回该车的行为并没有导致仲某发生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奚某自始至终也从没有向仲某提出过索赔,因此,仲某并没有因此造成任何财产损失。

最后,从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必须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也就是说,该秘密只不过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自我认识,而从本案来看,奚某在取回汽车之时,其主观上完全认为是仲某明知的,因为事实上在取回汽车之前也曾多次向仲某告知要取回汽车。如果奚某要秘密取回,就完全没有必要多次向仲某提出要取回汽车,完全可以毫无征兆地就将车取回,因为一个人怎么可能既要去秘密取回而又故意自己提醒对方呢?另外,从仲某发现车被人开走后就直接打电话和发信息给奚某要求其把车开回来的行为来看,其对于奚某开走汽车的情况也是明知的,这从另一方面也证明了奚某取回汽车的行为并不符合秘密窃取的条件。

综上来看,奚某的行为既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也没有窃取他人财物的对象存在,更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根本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奚某进行无罪释放。谢谢!

 

【办案心得】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在无罪辩护中,事关罪与非罪的性质问题,如果原本无罪的被告人被错误地认定为有罪,那将是对当事人的一种极大的不公平,也将使得法律的公正性无法实现。本案即是一个涉及到罪与非罪的案例,如果一旦认定被告人有罪,那么本案案由是盗窃罪,盗窃罪的量刑依据中盗窃金额是一个重要标准和依据,则根据其“涉案”的数额来看,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必将被判处至少十年的有期徒刑。那么如果本案被告人确实无罪的话,这一判决所带来的后果将对被告人是无法挽回的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奚某以及查阅所有案件相关卷宗,认真核查涉案的相关证据,发现该案在是否构成盗窃罪上有很多疑点,特别是从我国刑法对于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分析,被告人行为并不具备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法律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罚依据是罪刑相适应,是对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危害结果相当的一种惩罚手段,虽然被告人的行为有不当之处,但是简单就以此定性为犯罪则按照轿车的价值,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必然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这对于被告人来说显然惩罚过当了

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在接受的相关刑法学的知识中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那就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刑法的制定,是为了通过设定相关的刑罚来惩治那些给社会造成危害的犯罪分子。刑法规定各项犯罪的条文中,每一个犯罪行为都是给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而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却不具备这一基本的条件,就是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也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从被告人的外在行为表现而简单地去套用刑法的相关条文规定,那样势必无法充分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充分地实现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最终目的。所以最终通过我们的细致研究和努力,从事实和法律上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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