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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故意杀人案 明辨防卫过当和故意杀人

时间:2019-01-21

马某故意杀人案 明辨防卫过当和故意杀人

【案情简介】

20078月的一天,被告人出租车司机马某因与钱某为争抢客源而发生吵打,钱某认为吃亏,遂联系俞某准备报复马某,后俞某先后找到何某、王某、高某等三人与钱某谋划报复马某。几天后的一天晚上,钱某将俞某等四人带至时代超市门前,指认了正在拉客的马某后,俞某等人指定要乘座马某的出租车,当晚十时许,当出租车行驶至钓鱼台无人处时,俞某等四人下车,将百元大钞交给马某找零马某说:晚上头一趟,没有零钱。俞某顺手就打了马某脸上一拳。马某一看,忙说:钱不要了,交个朋友。但俞某等四人不同意,将马某拉下车,对马某拳打脚踢,进行殴打,马某抱头躲让,后被打倒在地,但俞某等四人仍不放过,继续踢打,马某非常恐惧,于是将从出租车里拿出的小刀打开,对着上来的俞某、何某、高某乱刺,致三人受伤,旁边的王某一看,大喊“快拿东西”,马某一听,慌忙驾车离开,并报警投案。俞某等人受伤后,王某打电话给钱某,让他将人送医院,但俞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次日马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区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马某批准逮捕。起诉后,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一审法院刑事判决书下达后,被告人不服,以一审法院定性不当,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出庭支持公诉的市公诉机关认为一审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及法院对本案定性不当,应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定罪,且量刑过重,建议改判马某有期徒刑13年。最终二审法院仍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马某的委托指派孙卫东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加案件的相关诉讼活动。通过庭前会见被告人、阅读了办案的全部卷宗,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为履行辩护责职,维护被告人马某的合法权益,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本案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首先,主观上,被告人马某不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被告人八次供述均陈述是在被打逼急了才打开小刀的,乱刺是想吓跑他们,根本没有想杀死俞某。参与殴打马某的高某在陈述中也多次陈述,相互之间无怨无仇,俞某被刺中是偶然的,是马某失手,不存在故意。其他参与人也有同样的陈述。物证中也反映被告人马某构成轻微伤,照片上马某粉红色的T恤上满是脚印和灰尘,小刀的刀刃有6.5厘米长,是一个平时削水果的刀子。公安侦查机关也是以马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马某刑事拘留。

其次,马某还手是被逼所为。因为马某刚劳改释放,妻子刚怀孕不想惹事,在被四人打的睡在路上也没还手。但四人不依不饶,仍上前用脚踢打。马某此时恐惧感加重,担心会被打死,遂从地上爬起来,打开握在手里的水果刀,对着上来的人没有目的的乱刺,目的是让四人停止殴打,但无杀人的故意。

再次,被告人拿刀乱刺的行为,不是不计后果的杀人行为。在俞某等人被刺后,马某驾车离开,是因为未受伤的王某大喊“快拿东西”,马某担心会受到再次伤害而离开,当时他并不知道俞某和何某等人的伤有多重,不存在放任俞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即不存在间接故意杀人和未履行积极救助义务。这从马某离开后打电话给好友耿某让他开车到现场看看情况,就可以看出马某并不知道俞某被刺中要害和必然死亡,让耿某到现场看看情况,就是担心有严重情况发生时,便于采取措施,不具有明显的放任性。

最后,是俞某等人寻衅滋事在先。马某在被俞某等人故意找茬时已明确表示,车费不要了,交个朋友,但俞某在车内就打马某脸上一拳非要马某找零钱。在四人下车后,马某刚要离开时,四人围在车前,不让车走,并将车门拉开,将马某从车内拉出来就拳打脚踢,以达到受人之托“报复”的目的。案卷材料表明除俞某死亡外,其他参与挑衅的三人和雇主钱某共四人先是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后被改为治安拘留

二、被告人马某用刀捅刺的行为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属于防卫过当

首先,马某用刀捅刺俞某等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性。当马某在车内就被打一拳并讨饶车费不要了时,目的就是为了能尽快脱身当俞某等人强行拉开出租车车门并将马某拉出时,马某顺手将储物箱内的水果刀拿在手中,但未打开。如果在车外马某没有再次遭到殴打,则不会打开水果刀。证据材料显示,马某在被持续打了2分钟后,感到被打的疼了,才打开刀刃乱挥,想划他们,后马某感到对方打得太疼了才转用手中的小刀乱捅,目的是让他们停止殴打,以便脱身。因此马某用刀捅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性。

其次,马某用刀乱刺是在极度恐惧和一直被打的情况下才实施的。事发时夜深人静事发地点一边是宽阔的运河,一边是茂密的树林,告人孤身一人被四人有目的的群殴,且在车外后被一直殴打,心里极为恐惧,担心会被打死,在此心理作用下,为保不死,才用将握在手中的小刀打开,乱刺,目的是让四人停止对自己的殴打。

再次,被告人并无与俞某等人相互殴斗的故意。公诉机关在第一次退侦函中要求公安机关查明马某是如何下车的。证据材料显示,马某是被拉开车门拖下车的,因此,其不存在主动下车与俞某等人相互殴斗,而是在俞某等四人故意寻衅滋事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才用刀乱刺俞某等四人的。

最后,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虽然被告人马某的目的是让俞某等四人停止对其“报复”性殴打,但结果却是一死两伤,产生了严重的后果,超出了马某的预期,也超出了防卫的限度。

三、被告人马某具有自首及当庭自愿认罪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事发后,被告人马某主动报案,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告人马某可从轻处罚。综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马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7年。

 

【办案心得】

该案经两审,现已经终结,撇开本案两审判决产生的社会反响不谈,仅就本案马某行为的定性的却需要认真的研究和推敲,特别是本案在侦查、批捕、公诉、审判等阶段对本案的定性各有不同,笔者作为辩护人,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对此有更深刻的理解和体会。

第一、本案争议焦点

被告人马某在被故意挑衅、持续殴打后,因恐惧,将握在手中的小刀打开对俞某等人乱刺并致一死两伤的行为究竟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马某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的性质?

第二、弄清本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概念的区别。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事先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属于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不是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

无过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行为。无过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马某在围殴处于极度恐惧状态下,为自保,将手中的小刀打开,对着围上来的人乱刺,虽无杀人之想,但对其不分目的的乱刺行为,并引发严重后果,究竟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马某的行为能否构成正当防卫?如构成,防卫是否过当?是不是无过当防卫?尽管被告人马某自己称无杀人的故意,事实上,其也无杀人的故意,但其行为和结果是否就是故意杀人,即间接故意杀人?而本案的定性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第三、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首先,要从证据卷的细微处入手认真研究每一个法律概念,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辩护观点,观点要鲜明,有说服力,即使最后法庭不采纳也要这样做。因为一个案件的办理不是一时的逞能,而是要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其次,要做好沟通和交流。除了和委托人做好之外,还要和公诉人和审判人员做好沟通和交流,当然这种沟通和交流是通过正当的渠道,现在检察官、法官的工作压力大,案件多,对案件的研读不一定十分的充分,辩护人及时将自己的辩护观点与他们进行沟通与交流,能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再次,要做好自身安全工作。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受害人一方非常强势,竟然在案件庭审后跑到辩护人办公室进行威胁,后在辩护人阐明律师的职责并严肃告知其行为将引发严重后果后,才离开。第四、希望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改判难度较大。本案尽管市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一审法院对本案定性不当和量刑过高,辩护人在一审辩护词的基础上,强调了一审判决后,所产生的社会反响,但二审法院均未能采纳。二审法院在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性,但又认为,其用刀戳对方的方式来遏止对方的一般伤害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防卫方式的要求,也就无从认定防卫过当。二审法院巧妙的回避了市检察院和辩护人的观点。但这样的做法却带来如此的疑问,对一般伤害就不能用手中的刀来防卫?那么该选择什么样的器具来防卫一般伤害行为?一般伤害过程中因防卫措施不当导致严重后果怎么办?能依据防卫伤害的结果将防卫伤害的目的变成杀人的目的吗?刑法的可期待性原则如何实现?常有这样的疑问,也许就是最好的办案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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