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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某某故意杀人案 找准辩护切入点化解矛盾促和谐

时间:2019-01-19

【案情简介】

应某某,男,43岁,南京市江宁区人。201142日,被告人应某某因其违章建房被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杨柳湖社区拆除而至该社区书记陶某某处讨要说法未果,遂心生怨恨,当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应某某见陶某某下班走出办公室,遂意图开车撞死陶某某,后被告人驾驶面包车在杨柳湖社区内连续撞击陶某某,因陶某某躲避未果。应某某因涉嫌寻畔滋事罪于20114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13日经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执行逮捕。2011520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应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江宁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620日以应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向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应某某的家属找到律所,案件已经进入法院审判阶段,不日即将开庭,时间相当紧迫。经过审慎的研究和实地走访,辩护律师巧妙地选择了辩护策略,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取得了极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们接受被告人应某某的委托,担任被告人应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实地察看了发案现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从而对本案有了全面且深刻的了解。

综观全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某某的行为虽然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可能涉嫌行政违法或较轻的刑事犯罪,但我们不同意起诉书对被告人应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未遂)罪的指控。

具体辩护意见如下,希望法庭能够予以重视。

一、关于被告人应某某的语言和行为性质的判定问题

辩护人注意到,被告人应某某确实对被害人陶某某说过:“你有种到汤铜路的红绿灯那边,我开车撞死你”这样的话,此后也有开车去威胁、追赶被害人以及用车擦被害人车的行为。

那么,能不能因为被告人应某某说过“撞死你”的话,做过开车去威胁、追赶被害人,用车去擦被害人车的行为,就下结论说,被告人是在故意杀人呢?辩护人认为,如果这样下结论,就未免过于简单、草率了,其结论也难免会出错。因为本案是在特定情况下发生的,只有将证据所反映的案发时间、地点、动机、目的、过程、双方关系以及当时的语言环境联系起来,才能还原当时的客观事实,也才能对案件的性质作出准确的判断。

在对本案的证据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以后,我们可以还原出这样两个基本事实:(一)“撞死你”的话,是被告人在没讨到“说法”的情况下“赌狠”说的话,他是想用恐吓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对其房屋被拆、人被打给一个“说法”。

这一点,不仅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以及今天当庭供述中有所反映,而且也为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所证实。

首先,我们来看一看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他在案发当天的夜里12点多(也就是430日的005分)对办案人员说:“昨天下午4点钟左右,…应某某到…我的三楼办公室,找我责问为何拆除他的违章建筑,他气势汹汹地对我说:‘你们拆除我的房子,怎么说?我说:‘现在政府有明文规定,不允许你们盖违建房你们不仅不听劝,现在你还要赌狠’,他说:‘我不管什么政府规定,找的就是你’,他还恶狠狠地说:你活不长了,一个星期之内,我非要搞死你’。当时我的办公室里还有好几个人,…他们耐心劝说,让他不要冲动,冷静处理这件事。应某某讲‘反正我也不活了,你们哪个劝我都没有用’,接着他又讲‘你不要在办公室跟我说,你有本事走到马路上去,从社区门口走到红绿灯去试试看’,应某某讲这话时态度恶狠狠的,还说了好几遍,…后在派出所民警和两个村长等人的劝说下,将他推出了办公室。”(见陶某某2011430日陈述第二页)。

被害人的这一陈述,证实了被告人找他,的确是要“讨说法”的,在这一过程中,被告人有当众“赌狠”,对其说狠话的情况。

接着,我们再来看看当时在场证人的证言。陶某在案发当天对办案人员作证说:“他的违章建筑被政府相关部门强行拆除,所以他来找社区讨要说法的,说到底,就是来社区无理取闹的”,陶某还证实:应某某和陶某某之间没有私人矛盾,也没有私人恩怨(见陶某2011429日证言第4页)。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应某某(对拆违)不服气,就到社区来闹事,找陶某某要说法不成,就扬言要跟陶某某一命抵一命(见陈某某2011429日证言第3页)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就是因为街道执法队把他盖的违建给拆除了,他一肚子怨气,他把怨气都对着陶某某了(见李某某2011429日证言第4页第2行),他要求陶某某给他个说法,要跟陶某某拼命(见李某某2011429日证言第3页第1行)

根据上述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再结合被告人今天的当庭供述,本案的起因及发展过程就清晰地展现出来:应某某因为自家院内已经停建的房屋被强拆,他心中有气,就到社区找陶某某(即本案被害人)“讨要说法”,还没见到书记,就和参与拆房的张某某等人打了起来,应某某的左眼眉骨被打出了血;到医院包扎后,他再次到社区,直接到了陶某某的办公室,责问陶某某为何拆除他的房子,并气势汹汹地对陶某某说:“你们拆我的房子,怎么说”。在没有得到具体“说法”的情况下,当着在场的民警、村长们的面,对陶某某说了“你有种到汤铜路的红绿灯那边,我开车撞死你”的话。

由此可见,“撞死你”的话,是被告人应某某在没有讨到“说法”的情况下对说被害人说的,明显是在发泄心中的不满情绪,用被害人的话来讲,就是“赌狠”说的气话,目的很明显,就是要恐吓被害人,并想以此来迫使被害人给他一个“说法”,而不是真的要“行凶、杀人”。也就是说,以上证据证实,被告人应某某主观上并没有杀人的故意,恰恰反映出他有当众对被害人进行恐吓的心理状态(包括他扬言自己不想活了)

(二)被告人开车追逐、拦截被害人,是为了继续讨说法,他当众对被害人进行的恐吓,并不是真的要“撞死”被害人

这一点,只要我们将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进行认真地对照分析,是不难得出这一结论的。

首先,我们来看一看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是:“在我赶到我停车的社区大楼东侧路上,走到驾驶室边准备开门上车时,应某某开着他的面包车,以大约三十码以上的速度向我冲过来,这时,我听到陶某在喊:‘车子来了,快让’,我就赶紧向我的车头方向跑去,…我让开后,他的车子就猛然停在我的车子旁边,…他的面包车身紧靠我的车头,我当时就向应某某责问:‘你想干什么?’应某某恶狠狠地用手指指我说:你来,你有本事站到我的车头前面来。’我没上前,对他说:‘你想找死啊’”(见陶某某2011430日陈述第3页)。这就是被害人对第一次“撞击”情况的描述。

我们再来看一看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应某某说:“我把面包车发动了…到了他车子那里,他当时正要打开车门,我当时就把车子停下来,我就问:“你要走啊,这件事怎么讲?”他没有讲话,我就又和他讲“你不是有种吗,有种你就站在我车子面前”,…但他没有站在我车子面前,他就往他车子前面走。(见应某某2114292339分作的第二份笔录第2页倒13行起),被告人当庭供述也如此。

二者相比,内容基本一致,即应某某在将车开到被害人车旁时,主动停了车,并且两人进行了对话。但被害人强调的是应某某开车过来是要冲、撞他;而被告人说,开车过来是不让书记走,要向书记讨说法。

被害人对第二次“撞击”情况的描述是:我的话刚讲完,他再次加大油门猛打方向向右,朝我冲来,…因为他停车时就紧靠着我的车子,方向右打后,他的车子右后门部位撞到我的车子左前保险杠,没有撞到我。

而被告人的供述是:“我就是想要出一出心中的恶气,所以我才用面包车去擦他的小轿车的,把他的轿车左前侧的油漆擦掉了一块”(见应某某20114291810分作的 第一份笔录第4页第3行起)。

二者相比,内容基本一致,即被告人车的后部擦到了被害人车的前保险杠,没有撞到人。但被害人强调的是应某某要撞他;而被告人明确讲是,“去擦他的小轿车”而不是去撞人。再从现场道路情况看,这一次,应某某的车根本不可能撞到被害人。

被害人对第三次“撞击”情况的描述是:(应某某的车子)在操场转个弯后,把车子掉头朝北,这时有人在喊:陶某某,快到你的车后面来,他还要撞你,我就趁应某某车子掉头之机,从我车子东边跑到了我车子旁边,…他继加大油门朝我的方向冲过来,…我就加快速度向我车尾后面躲闪。

而应某某今天当庭的辩解是,他将车调头、轰油门是想威胁书记的。

应当说,被害人说的在场人员提醒他,应某某还要撞他,是很正常的,因为,他们在被害人办公室听到应某某说过要“撞人”的狠话,当时在场又看到应某某驾车朝被害人开去,自然会联想到应某某是要撞人。至于在院内道路上,应某某和被害人之间的对话,证人陶某、陈某某、李某某均未提及,这也说明,证人看到的只是当时的表面现象,并不清楚被告人驾车朝被害人开去的真实原因。正因为如此,证人陶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在绍节上没有被害人讲的详细。

我们再来看一看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以及我们当庭提供的“现场路面示意图”,根据这些证据,我们可以看到,现场的水泥路面宽约3.97米,长约11.5米,一个轿车的车宽约1.9米,也就是说,现场的道路是很狭窄的,常识告诉我们,在这样的道路上停一辆轿车后,另一辆车如不低速谨慎驾驶,碰擦的机率就很大。因此,在这样短而狭窄的场地上,车速是不可能一下子就提得很快的。

根据被害人关于三次“被撞”的陈述,再结合现场情况,我们可以看到,被告人开车追逐、拦截被害人,就是为了向其讨说法。他当众对被害人进行的恐吓,并不是真的要“撞死”被害人。这一点,从他有节制地控制车速(如不是如此,在这样的道路上,即使撞不到人,也会撞毁车),甚至在这个过程中还将车停下来和被害人进行对话(问被害人“你要走啊,这件事怎么讲?”然后才说了要被害人站到他的车头前面来的话),就是明显的例证。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为严重的犯罪。因此,认定故意杀人罪必须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在认定上一定要十分谨慎。尤其是当同一行为,在定性上容易和其他犯罪行为相混淆时,更应当慎之又慎。

鉴于被告人应某某的行为是在发泄不满、逞强斗狠、当众对被害人进行恐吓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应某某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较轻的刑罚处罚,但尚未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关于被告人应某某的认罪态度问题

案发后,被告人应某某有一段时间情绪仍然不平静,对自己盖在院内的房子被拆,仍然耿耿于怀,但认罪态度是很好的,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我们在会见他时,被告人应某某向我们作了一些解释,他说,当时办案人员说他是“寻衅滋事”,问题不严重,加之核对笔录的时间仓促,没有认真核对就签了字也不知道自己的供述和警官的记录是否有差异。在检察院来人提审时,他向检察官说了,自己当时没有撞死陶某某的想法,只是有点气不过。检察官也做了记录。

辩护人之所以要将被告人在我们会见时的讲话告诉法庭,是想说明二个问题。一是,笔录上反映的被告人当时的心理状态,是被告人在事后的表述,并不一定能准确反映被告人当时真实的心理态度。因此,我们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就对其主观方面作出认定,还应根据其他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全面分析,然后才能加以认定。

二是,被告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是法律赋予他的自我辩护权利,我们不能因为被告人为自己行为的性质作过一些辩解,就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

三、关于对被告人处理的意见

本案是在农村中因“拆违”而引发的。关于应某某的在自家庭院内,为了解决老人的住宿,搭建的平房,是否违法、违规,辩护人未找到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我们无意对这次“拆违”的做法进行评判,但它至少可以提醒我们在“拆违”中依法办事和认真做好宣传、教育的重要性。由于被告人也认识到自己有寻衅滋事的行为,并且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加之没有前科劣迹,社区愿意承担对其帮教的责任,并且被告人的行为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因此,我们恳请法庭在处理本案时,能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的精神,对被告人作妥善处理。

以上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对本案做出慎重而客观的判决。

 

【办案心得】

在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后,律师发现,卷内证据材料几乎都对被告人不利,所有的证人证言乃至被告人应某自己的供述,都印证了起诉书指控。而起诉书虽然认定应某某是故意杀人未遂,但未认定“情节较轻”,也就是说,如果罪名成立,即使减轻处罚,被告人也有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面对这一情况,辩护律师对卷内所有证据进行图表式的认真比对,并实地查看了案发现场,对社区道路进行了测量,制作出比案卷中现场勘查更加准确、更加详细的现场模拟图。从中找出了这样几个辩护切入点:一是运用证据比对,还原客观事实。二是注意保护好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权三是为促进社会和谐,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争取被害人谅解,为被告人适用缓刑创造条件。四是坚持实事求是,力求罚当其罪。2011810日,江宁区法院虽然仍认定应某犯故意杀人罪,但在充分考虑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后,对应某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社区干部群众普遍认为,这一判决是得当的,既教育、挽救了被告人,也挽救了被告人的家庭,化解了干群矛盾,促进了社区的稳定与和谐。同时也对辩护律师高超的辩护水平和付出的辛勤努力,表示了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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