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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与紧急避险同时发生时如何处理

时间:2019-07-07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  【转载】       阅读

葛某是某出租车公司司机。200411月某日葛某驾驶出租车搭载乘客邱某到市区某地。在行驶中,遇到路人薛某突然从路边冲出横穿马路。慌乱中,葛某急踩刹车,但由于车速过快,将薛某撞倒后又撞上路边树木。薛某当场死亡,葛某与乘客邱某受重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是由于葛某超速行驶和薛某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的交通违法行为共同引起的。葛某超速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其提起公诉。timg (1).jpg

公诉机关和辩护人的意见均有不当之处。葛某的行为具有交通肇事与紧急避险过当的双重性质,属于想象竞合犯罪,应择重罪定罪处罚所谓想象犯罪,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种结果。葛某的行为具有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行为与紧急避险过失致人重伤行为的复合性质,是典型的想象竞合犯罪。首先,葛某超速行驶,遇到行人薛某横穿马路刹车不及,将其撞倒,致其死亡,该行为具有交通肇事行为性质;其次,葛某为了避免撞到行人薛某,在高速行驶过程中采取紧急刹车,不顾乘客邱某的安危,置乘客邱某可能受到损害的危险境地,过于自信不会伤及邱某,但避险致使车翻,使邱某受重伤,该行为明显具有紧急避险过当行为性质。由此可见,薛某的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并正在发生,葛某处于不得已而选择紧急技术操作处理,置第三者邱某于有可能受到损害的危险境地,葛某具有避险的意识,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但因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属避险过当。而避险过当行为符合的是过失致人伤害罪而非交通肇事罪。因为葛某的避险过当行为所危及的对象是车内乘客邱某的安危,对象是特定的;实施该行为的动机是出于避险而并非有意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此,葛某因紧急避险过当致使第三者邱某重伤,应定过失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想象竞合犯罪的处罚原则是择重罪处罚。由于葛某的行为触犯的不同罪名的刑罚轻重程度相当,可择其中一罪名定罪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过当是法定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没有明确排斥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中不能存在紧急避险或避险过当情形,因此紧急避险或避险过当也应适用在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中。所以在对葛某定罪处刑时应该依法认定具有避险过当的情节,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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