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属于故意杀人罪吗
2009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驾车为躲避沿途超载超限检测站,沿泾阳县云阳镇、西安市三桥街办行进。当日凌晨6时许,当王某行至108国道长安区协和搪瓷厂门前时,撞上同向骑自行车上学的被害人贾甲、贾乙、王丙、张甲、张乙,致王丙、张甲当场死亡,张乙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并未下车察看,反而加速欲逃离现场,致使贾甲、贾乙连同三辆自行车卷挂车下。适逢路经此处的司机朱某、岳某发现,先后驾车数次超越肇事车辆,试图逼迫其停车。王某继续逃逸,后行驶7.8千米至西安市长安区义井村口将拖挂的自行车甩落。经法医鉴定:贾甲、贾乙、王丙、张甲均系被行驶过程中机动车辆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开放性胸腹腔器损伤死亡,张乙之损伤属重伤。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死一伤,后在逃逸过程中又将他人拖挂至车下致二人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自始至终只有过失那么他就只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如果他在一次肇事中存在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则有可能构成两种犯罪。我们可以将王某的肇事行为分两个阶段来解读:一是过失撞人的行为;二是撞人后逃逸的行为。他加速行驶,尤其是在被拦截后仍然没有停车的做法,表明其对被撞人员的生死持放任态度,是一种故意;如果王某自始至终不知道车下带人而只是为逃避责任而逃逸,那么他只应该构成交通肇事罪。
王某的行为十分恶劣,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和良心的无尽谴责。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方面:
(1)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2)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比如刀枪棍棒、砖头瓦块、车辆等,也可以是徒手杀人。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3)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件。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不同前者以故意为其心理主观状态;后者为过失。故意杀人罪是对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致人死亡罪则对结果的发生持否定的态度。交通肇事犯罪虽然可能导致受害人的死亡但肇事者并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而以驾驶车辆为手段实施的故意杀人犯罪,其主观上则存有故意并不反对死亡结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限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