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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论述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时间:2018-09-30   作者:沛县律师  【转载】       阅读

2018年6月27日,扬州市宝应县射阳湖镇发生一起恶性事件:一名17岁少女在家时,竟然被人用开水灌嘴及身上其他部位,导致全身多处烫伤构成重伤二级。行凶者系56岁女子徐某,她因为怀疑丈夫与女孩的母亲关系暧昧,遂上门施暴,此事在当地引发广泛关注。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下面跟着沛县律师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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