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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究非法行医者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9-06-15   作者:沛县律师  【转载】       阅读

朱女士因患有风湿病到一处私人诊所求医。这家私人诊所是江湖郎中李仙草所开,然而,李仙草并无执业许可证。李仙草看完朱女士的病情,十余味中药给朱女士配了一个处方,让她按照药方抓药,煎熬成汤后服用。然而,朱女士喝了后病情没有好转,反而有了不良反应,到县级医院检查确诊为药物中毒。随后,朱女士拿着江湖郎中李仙草的药到当地法院提起医疗事故诉讼,然而,法院却告诉她这件事情不能作为医疗事故处理。那么朱女士该怎么办呢? 

沛县律师解析:

非法行医现象在农村、城乡结合部依然大量存在严重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的医疗机构受经济利益驱动,甚至聘请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这些非法行医行为对广大患者具有更大的欺骗性。

但是对于非法行医所造成的伤害却难以以医疗事故提起诉讼,这是因为医疗事故法律关系的形成,需要双方具备相应的主体条件。医疗事故的主体应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此案中,由于江湖郎中李仙草并没有执业许可证,不属于医疗机构,李仙草不具备医疗事故的主体条件,因此不能按照医疗事故处理。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指出了非法行医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维权途径:“非法行医,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非法行医

同时,2008年4月2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行为人在非法行医过程中,自己制作或者销售假药劣药,或者以行医为名,诈骗就诊人钱财,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或者诈骗罪的,按照刑法关于处理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以处罚较重的犯罪论处。

因此,朱女士可以凭借相关的法律依据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不是以医疗事故的方式来起诉,而是以非法行医的缘由追究江湖郎中李仙草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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