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研究 >> 律师文集 >> 刑事文集 >>李某网络彩票网站开设赌场案刑事辩护词
详细内容

李某网络彩票网站开设赌场案刑事辩护词

时间:2018-09-30   作者:沛县律师  【原创】       阅读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的母亲张某的委托,并经被告人李某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先后十几次会见被告人,并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更深入的认识,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有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对起诉书中指控的李某违法所得额1369152元有异议。

1、从事实上来说:

首先,提现记录的总金额1369152元并不等同于违法所得额。充值后提现,再次充值,再次提现,有大量循环重复计算的部分。

其次,为了冲业绩有大量刷流水的虚假记录,不是真实的押注。

再次,很多提现记录的款项包括给下级发放分红或奖金,被告人李某没有参与网站利润分成,只是领取上级发放的工资,李某的账号实际控制人为其上级,网名叫“XX集团-XX”,李某个人获利较少。

2、从程序上来说:

从起诉书可以看出,公安机关第二次补充侦查期限是2018年4月20日到期,4月20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是补充侦查卷三、卷四,时间都是在2018年5月份,均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此时公安机关已经没有侦查权限,侦查活动程序违法,因程序违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额为1369152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二、被告人李某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本案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属于从犯,起到的作用较小。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本案涉案网站 “XXGG彩票网站”的建立者以及积极组织者属于主犯,虽然在本案中这些人并没有归案,但是也不能否认这些人的主犯地位和性质。被告人李某的直接上线(网名为“XX集团-XX”,未归案)属于一般业务人员,参与网站利润分成,“XX集团-换心”的犯罪地位尚且属于从犯,而李某作为此人的助理,更应当认定为从犯。

因此,结合该网站的综合情况来看,被告人李某不属于网站的建立者、管理者或者积极组织者,只是网站的一般人员,其属于从犯,起到的作用较小。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被告人李某归案后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10万元,具有主动退赃的情节,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4、被告人李某具有立功表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卷宗材料及起诉书来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控制网站平台中的资金,从平台中查扣账款18万元。

(2)被告人李某具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并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了重要线索,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证据卷一:79-80页)

5、犯罪嫌疑人李某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案件性质、危害程度,被告人李某在该组织中所起的从犯作用,积极退赃、如实供述以及立功表现等方面考虑,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建议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沛县段文超律师

 

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客服中心
联系方式
187-9636-9160
- 法律咨询
扫一扫,关注网站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