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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直至借款还清为止的保证期间为多久

时间:2019-07-02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  【转载】       阅读

20061220,韦某与吴某、孙某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载明由韦某借给吴某10万元,在200761前归还。并约定由孙某为吴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合同签订后,吴某经营不善,没有能力归还借款。20082月,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向韦某归还借款10万元,并由孙某承担保证责任。吴某对于所欠韦某的借款没有异议,但是提出现在没有能力归还借款。孙某对自己为吴某向韦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也没有异议,但认为合同约定孙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应适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的规定,即保证期间已经于2007121届满,因此韦某无权要求孙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保证人经常会提出其保证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的抗辩,本案即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保证期间,也称为保证责任期间。在一般保证中,它是指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它是指债权人应当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如果债权人没有在这个时间内主张权利,那么保证人就不需要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关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该条规定包含四层意思:一是保证期间允许保证人与债权人自由约定;二是在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三是保证人应在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四是当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主债务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则保证期间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日开始中断。中断之后,保证期间应重新计算,重新计算的时间起点应为对主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该条规定包含了三层意思:一是允许保证人与债权人就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作出自由约定;是在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三是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关于保证期间,主要存在三种情况: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三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具体,如本案中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前面两种情况都比较好处理,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的那么就依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约定确定保证期间。如果保证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则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保证期间。而如果是第三种情况,即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具体该如何处理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该条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的约定属于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作出了约定,只是这种约定并不明确,而不是未对保证期间作出约定;二是出现这类约定不明的情况,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而不是没有时间限制。

本案中,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孙某为吴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直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视为约定不明”的情形。因此,孙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韦某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两年内可以要求保证人孙某承担保证责任本案显然还没有超过两年,所以孙某应向韦某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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