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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法院把孩子判给一方,另一方还有义务抚养孩子吗

我和我的丈夫孙某在2010年结婚,婚后我们的感情一直很好。可是,现在孙某在外面有了第三者,所以就提出和我离婚。但是,我认为离婚对儿子成长不利便坚决不同意。因而,他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解除我们的婚姻关系,同时,要求我们的儿子由他抚养。我们的儿子现在已经12岁,一直是跟随孙某的父母生活,我认为法院可能不会把孩子判给我。现在,我想知道,如果以后法院判决我们离婚,我没有取得孩子的抚养权,那么,我还需要对儿子履行抚养义务吗?    

沛县律师解答

即便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孙某抚养,您仍然有抚养孩子的义务的。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该法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也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知,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会影响父母任何一方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因而也就无法排除父母应当对子女履行的扶养和教育义务。也就是说,在父母双方离婚之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仍然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虽然抚养的形式有所变化,无法让孩子跟随其共同生活,但也应以支付抚养费、生活费、教育费等形式尽自己的义务。因此,即便孩子由孙某抚养,您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与孩子的母子关系并不会因为您们离婚而消灭。在离婚之后,您对于孩子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一般情况下,您每月都要支付孩子一定的抚养费,当然,您也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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