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乘坐顺风车受伤由谁赔偿
于某和曾某一同前往乡下,恰巧于某的同事何某出门办事,便答应将何某、曾某二人捎到他们村口。途中,遇到赵某驾驶摩托车相向行驶,相会时二车碰撞,何某为避免翻车而撞上路灯杆,该事故造成赵某死亡,何某与曾某均不同程度受伤。曾某花去医药费等各项费用3.3万元,遂起诉要求何某赔偿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合计3.8万元的70%。
1.构成“好意同乘”的条件
无偿搭乘也就是平常大家所说的乘坐顺风车,司机或车主本行善事,结果却往往惹官司,有的还面临经济赔偿,深刻体现了情理与法理的冲突。对于因好意同乘导致乘车人发生的损害,究竟由谁来负责,现行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搭车双方之间存在一种类似于“车主无偿运送搭乘人到目的地的合同”,但这种无偿运送合同不同于客运合同,因为车主并没有收取同乘人任何费用,车主也不以运送搭车人为主要目的。因此,车主对搭车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较低。但是我们必须严格把握“好意同乘”的范围。通常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判定:
(1)同乘行为须是无偿。好意同乘是车主的一种施惠行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费用。如果同乘者向车主支付报酬,那么应该认为双方是一种合同关系。究竟何谓“有偿”,何谓“无偿”,必须看车主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某些人出于朋友关系而为的请客吃饭,或者自愿承担部分路费油费,虽然同乘者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仍应认为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
(2)车主不以同乘者为专门服务对象。车主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行驶,同乘者出于某种便利搭乘所有者的车辆。这是“好意同乘”区别于“专程运送”之所在。
(3)同乘者须经车主同意。只有经过车主同意的同乘才能构成“好意同乘”。因为车主一经同意捎带同乘者,即负有将同乘者安全带至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途中因为车主的过错造成同乘者损失,车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乘者的同乘行为倘若未经车主的同意或者未让车主知晓,则车主不对同乘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2.“好意同乘”中的责任分配
对于“好意同乘”产生的责任,存在补偿说和赔偿说两种看法。补偿说认为让别人搭顺风车体现了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风气,车辆本身就有固定风险,一旦出现事故就让车辆所有人承担全部责任,势必会引起“好人不得好报”的不良作用。赔偿说认为好意同乘,绝不意味着乘车人自愿承担风险,即便无偿让别人搭顺风车,也要充分保护搭乘者的安全,因为同意搭车意味着你默认自己要承担保护乘客安全的义务,乘客损失的造成一定程度上还是开车者的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会折中这两种做法,采用适当赔偿的办法。具体有两种操作标准一是按照无偿客运合同关系处理。认为双方当事人默示达成了无偿客运合同,车主有义务把搭乘人送到目的地,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车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无偿合同的精神,车主只有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非因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车主只需适当补偿受害人即可;二是按照侵权行为处理,根据驾车者造成损害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驾驶员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无论是依据合同关系还是依据侵权关系,如果车主何某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曾某给予适当补偿。如果何某存在重大过失则需要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主动请求搭乘被告车辆,被告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好意同乘。对于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被告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应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同时,虽然原告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由于被告搭乘原告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为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在此我们不能要求被告承担与一般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较高的赔偿责任。基于以上考虑法院判决被告应承担较低的补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