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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身份证买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9-07-02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  【转载】       阅读

200537日,何某驾驶摩托车被一货车撞倒货车司机弃车而逃。事故发生后,何某被路人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何某在车祸中头部和身体多部位损伤和骨折。随后,交警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货车司机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此时由于肇事司机的逃逸,肇事车辆保险状况无从得知。何某家人即按图索骥查到该肇事车辆登记车主是路某,遂一纸诉状将路某告上法院。

路某并没有货车,也从未买过货车,经人提醒,路某才想起曾借自己的身份证给好友李某办土地使用证。路某随即找到李某,李某承认自己在持有路某身份证期间,把手头上路某的身份证给了孙某,并收取了孙某1500元的好处费。法院在审理此案中,找到孙某和李某。孙某称,他只是介绍李某与一货车司机认识,之后再未参与此事。同时,李某也未能提供孙某拿走路某身份证的证据,但他也表示交通事故案与自己无关。路某则辩称,自己不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是李某擅自出借自己的身份证给他人办车辆入户登记造成的,故交通事故责任不应由其承担。身份证

一般而言,车辆的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同归于一人但在本案中出借身份证购车的,就出现了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不相符合的情形。被告路某将身份证借给朋友,朋友却将身份证转借给了他人,他人开着用借到的身份证登记的货车撞伤人后逃案争议焦点就在于,在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不相符合的情形下,登记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居民身份证是国家颁发的证明公民身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时只能使用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严禁出借居民身份证。根据20041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要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而冒用他人身份证或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要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处10日以下拘留;如利用以上两种行为从事犯罪活动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车辆实际车主的住所地不在车辆购买地而其又希望所购车辆能够具有购买地的车牌号以便于运营或通行时,通过借用本地人的身份证购买车辆。此时有很多人会碍于情面或觉得无所谓将身份证借给别人,而引发了此类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车辆的所有人以机动车登记机关登记的所有人为准,当车辆驾驶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时,一般情况下由车辆驾驶人和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现驾驶人逃逸的情况,则只能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车辆登记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取决于是否有实际车主到庭参加诉讼,登记车主是否有证据证明其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首先,如果实际车主作为车辆所有人和肇事者到庭参加诉讼并且承认其车主身份,应当由实际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登记车主可以不承担责任,因为其未出资购买和使用该车,实际上也并没有对该车进行管理和支配,更没有因该车的运行而获得任何利益。其次如果实际车主未能到庭参加诉讼,而登记车主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车辆的实际所有人,院在此种情况下无法查明车辆的实际归属状况,只能由车辆的登记车主承担责任。因为,我国机动车采取登记制度,车辆登记具有公示作用,对于善意的第三人而言,登记的车主就是车辆所有人。

具体到本案而言,路某作为本次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虽对被登记为肇事车辆所有人这一情况不知情,但在该肇事车辆的实际支配人驾驶员)已经逃逸且无法查明身份的情况下,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不是车辆所有人的事实,虽然真正的车主不是路某,但由于无证据,法院认定时只能以登记车主为实际车主。而且,路某在出借身份证的同时,应该意识到身份证的重要性,其出借身份证的行为违反了《中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路某对其名义下的车辆肇事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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