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在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我的姐姐和姐夫因为车祸而去世,留下了一个10岁的女儿萌萌。我外甥女萌萌从小就是由我的父母带大,现在我姐姐和姐夫去世之后,我父母认为萌萌理所当然是由他们继续抚养。可是,萌萌的爷爷奶奶却突然提出要抚养她。我父母觉得孩子从小就是由他们带大的,如果换一个生活环境可能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不想将孩子的监护权交给她的爷爷奶奶。为此,双方因为萌萌的监护人问题发生了争议。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应该怎么办?
沛县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该是自己的父母。但是,在其父母都去世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同时,该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此外,该法第三十二条 也规定,在没有人具有监护资格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由民政部门或者是村委会、居委会来担任。由此可见,您的外甥女萌萌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有权做她的监护人。但是,由于他们是同一顺序的监护人,因此,还需要双方再进行商议。可是,由于他们发生了争议,那么可以有两种途径解决:(1)由您的外甥女萌萌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来确定,如果确定之后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您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