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如何确定
我和妻子郑某是自由恋爱,2013年登记结婚,在2014年生下了我们的女儿。但是,郑某在生下女儿之后就像是变了一个人,每天疑神疑鬼,总觉得我有外遇,经常看我的手机为此,我们两个人经常闹矛盾。而且郑某最近还经常喝酒,喝醉了之后就打人、摔东西。我实在无法忍受,便提出了离婚。郑某说离婚可以,但是,女儿要由她来抚养,而且要让我每月支付给女儿1万元的抚养费。我觉得她提出的抚养费过高,我每个月的收入只有8000块钱,是无法支付这么多抚养费的,何况我觉得女儿一个月也用不了那么多钱。因此,我想知道,子女的抚养费是根据哪些因素来确定的?
沛县律师解答
关于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明确规定,在确定子女的抚养费时,主要是考虑三个因素,即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一般来说,如果父母有固定的收入,抚养费的数额是其月收入的20%~30%在有多个子女时可以适当提高,但是也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如果父母没有固定收入,抚育费的数额则根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来确定。另外,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比如一方收入减少,或者子女需要增加等,抚育费也可以进行灵活的变动。所以,如果您的月总收入是8000元,由于您只有一个孩子,因此即便离婚,一般情况下,您最多支付给女儿2400元的抚育费即符合法律规定,郑某所要求的抚育费确实是过高,您有权拒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