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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要求子女随自己姓有法律依据吗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和我的妻子林某因感情破裂在2016年协议离婚,我们有一个女儿,当时协商女儿由她来抚养,我每月支付给女儿1000元的生活费。今年5月的一个周末,我去探望女儿时,听我女儿说林某要给她改名字。对此,我感到非常生气,我认为她不能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擅自把女儿的姓改了但是,林某说女儿是归她抚养的,她就有权利让女儿随自己姓。所以,我想知道,林某要求我的女儿跟她的姓是否有法律依据?

    沛县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  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由此可知,在法律上,子女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是,《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又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据此可知,虽然子女可以跟随父母任何一方的姓氏,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一方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而变更子女姓名的,法律是不予以保护的。同时,其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办理变更子女姓名的手续时,公安机关也是可以拒绝受理的。因此,您的前妻在没有经过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女儿的姓名,原则上公安机关是不会为她办理的。即使她在隐瞒离婚事实的情况下而变更了女儿的姓名,如果您不同意,那么公安机关会予以恢复。也就是说,对于林某的说法,您完全不必担心,您女儿的姓名并不会随意被变更,必须经过您的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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