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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能否要求已经离婚的父母一方增加生活费
我有一个问题想咨询一下。我和我的前夫董某于2007年9月经法院调解离婚,我们婚后育有一对双胞胎女儿,当时因为两个孩子只有1岁,所以就由我来抚养,董某每月支付两个孩子生活费各500元。可是,现在物价上涨,生活水平较10年之前有了很大提高,孩子们每月500元的生活费是远远不够的。我多次要求董某每月多给孩子一点生活费,但是,他不答应,称这是当时在法院协商好的。而我每月的工资只有2000元,根本无法负担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因此,我想知道,我是否可以作为两个孩子的法定代理人请求董某增加生活费用?
沛县律师解答
您是可以作为两个孩子的法定代理人请求董某增加生活费用的。因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由此可知,即便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孩子的生活费已经协商,哪怕是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但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生活费用的增加,子女也可以向父母一方提出增加生活费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在要求增加生活费时,增加的费用必须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不能过高。由于您的两个孩子尚不满十八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您是可以作为两个孩子的法定代理人要求董某增加生活费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