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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 银行该如何处理

时间:2019-06-28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  【转载】       阅读

盛某从事个体运输业务。20061020日,盛某为扩大经营规模,向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与盛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3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还款期限为2007419日,利息按央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借款用途为购买汽车。盛某利用该笔借款之中的70万元购买汽车,另外6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一套。银行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要求盛某偿还借款。多次催要无的情况下,银行将盛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盛某立即归还借款13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本案涉及的是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义务问题,核心在于借款人应当如何使用借款的问题。银行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负有如下义务:

1、在签订借款合同前或签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提供有关自身财务状况和业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贷款人在决定向借款人借款时,要了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以确定贷款的安全性,确保贷款以后能够按时收回。借款人提供的情况主要有:第一,借款人的真实财务状况。借款人可以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所有的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使贷款人全面充分地了解借款人实际账面资金的运作情况,以便贷款人能判断借款人偿还借款的能力。借款人还应当提供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使贷款人了解即期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从而在总体上把握借款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保障借款的安全。第二借款人资格方面的情况。提供这方面的情况主要是为了方便贷款人审查借款人是否具有贷款资格。

2、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当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见,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是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在订立借款合同后,生产经营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或者借款人从其他渠道得到了所需的资金,因而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收取借款的日期,出现不需要或者暂时不需要借款或者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的情况。对于贷款人来说,其主要是通过收取利息来营利的,所以,贷款人对自己的资金使用状况都有统一的安排和完整的计划,借款人如果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必然会影响贷款人资金的正常周转损害贷款人的合法利益。对于贷款人来说,所受到的损失就是利息的损失,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日期和数额向贷款人支付利息。这样不论借款人是否按照约定的日期及数额收取借款,都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3、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方式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向贷款人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人不仅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利息,而且还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支付利息期限有多种,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在借款期限届满偿还本金时一起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在借款期间内分批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4、借款合同履行中,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一项基本义务。

5、借款人收取借款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贷款人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借款合同中应当对借款用途做出约定《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对于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对其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的上述规定再次明确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同时规定了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首先可以停止发放未发放部分的借款,同时可以提前收回借款,此外,贷款人还有权解除合同。

“借款用途”是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目的。虽然贷款人借款的目的是收取利息和本金,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从表面上看和贷款人的利益并无直接的关系,但是,借款用途可能会影响贷款人最终能不能收回贷款。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能否按期偿还借款有着很直接的关系。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就会使原先当事人共同预期的收益变得不确定,增加了贷款人的借款风险,最终导致借款难以收回。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有些借款还是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国家的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发放的,其借款用途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不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还会造成资金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政策的况。所以贷款用途一直作为借款合同当事人需要约定的重要内容,特别是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借款用途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条款。

本案中,盛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用途是购买汽车,而盛某实际上未能按约定使用贷款,一部分用于购买汽车,而另一部分用于购买商品房,其做法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和中国人民银行《款通则》的相关规定。因此,银行要求提前收回贷款以及解除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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