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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帮助残疾女讨回房屋

时间:2019-03-07

【案情简介】

一个肢体二级残疾且伴有脑瘫的重度残疾人,在自己的顽强拼搏和社会各界的热情帮助下,终于完成了学业且组织了家庭,可当她回到已故母亲留下的老屋时,却意外发现“鸠占鹊巢,与“鸠”理论,反遭驱赶,无奈之下她前去申请法律援助。经过法援工作者大量而艰苦的调查取证工作,在法院正式判决前,“鸠”终于自动离开还“巢”于残疾女,法律援助再一次为残疾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龚某出生在江苏省启东市一个农民家庭,一岁时因高热引起脑瘫。长大后,她反应迟钝,言语含混,动作僵硬,吐一个字、每伸一次手都显得那么吃力又笨拙。为给她治病,父母债台高筑,家徒四壁。十一岁时,心力交瘁的父母分道扬镳,她随母亲一起生活。

后来,母亲转嫁到启东市汇龙镇×村顾某家,她也随之来到顾家。两年后,母亲与顾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婚后所建一间住房的一半和三间鸡舍(100多平方米)归她们母女所有。

从此后,她们便蜗居于一间鸡舍中,1999年鸡舍垮塌,母亲用龚某的名义向村里打建房报告,将一间鸡舍改建成二层小楼用于居住。期间她们母女多次遭到顾某的骚扰,特别是建房以后,顾某更是耿耿于怀,千方百计进行报复。就在龚某的母亲办理宅基证的过程中,2000627,母亲被顾某杀害,十六岁正在读高一的龚某一下子陷入了孤立无援的境地,是学校的老师、同学及全社会的帮助,使她维持了学业。学校为她减免了所有的学杂费,提供最高标准的助学金,校食堂还免费为她提供一日三餐,一位同班同学的家长每年资助她3000元。高中毕业时,她以608分考取了南京中医药大学。又是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使她顺利完成了学业,同时也获得了美满的爱情,组织了幸福的小家庭。

2000年母亲被害后,虽然有母亲留下的二层小楼在那里,但龚某再也没有到过那个是非之地。20103月月底,她与丈夫一起回去想要修缮房屋并居住,却意外发现,房屋已经被别人居住,并在屋外搭建了许多棚舍,用于饲养牲畜,环境脏乱不堪。小夫妻俩当即要求他们搬离,可这家人家反客为主,断然拒绝。经调查,住在这里的人是湖北人,姓吴,几年前拾荒来到启东汇龙镇,偶然发现了这处无人居住的房屋,于是举家迁来,一家四口在这里一住就是好几年,他们早已把这里作为自己的家了。为证明房屋是龚某母女的,小夫妻俩自然想到了那份十多年前的建房报告,然而家庭遭遇了这么大的变故,要想找到原来他们手中的那一份显然是不可能的了,于是他们来到汇龙镇人民政府查找档案。由于其母没有办完宅基证就被害了,所以在镇政府的档案里没有找到相应的材料。他们又来到村里寻找材料,可由于行政区划的多次调整、村干部的频繁变动,原来的材料也不见踪影。

村干部是了解龚某的情况的,他们积极地与龚某一起与吴某协商,要求其拆除棚舍,归还房屋。然而吴某知道他们没有找到建房报告后,便理直气壮地说这是无主房,他们没有权力要他搬走。

2010624,当龚某等再次与吴某交涉时,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发展到肢体冲突,后报警才控制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20108月,龚某向启东市法律援助中心提起法律援助申请,中心当即指派启东市合作法律服务所的倪思东承办此案。倪律师接案后,首先调查了湖北人吴某的户籍,了解了他的确切地址,然后又调取了1998年龚母与顾某的离婚调解书,证明该房屋为龚某所有。倪律师还到所在村走访部分村民,取得了他们的书面证明材料和村委会的书面证明,拍摄了现场照片。最后,他还到派出所查阅了接处警登记表,证明该房屋仍为吴某所占据。

在取得了相关证据后,倪律师代龚某起草了民事诉状,递交到启东市人民法院。法院于2010118第一次开庭,吴某接传票后没有出庭应诉,后又经过多次协商未果。2011121,法院再次开庭,吴某经合法传唤又未到庭,法院进行缺席审理倪律师发表了相应的代理观点,法庭最后决定择日宣判。

承办法官考虑到即使法院作出了判决,如果吴某不配合,还得要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当事人双方都得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特别是龚某的维权成本将更大,为此,他于判决前,即2011317,携书记员亲赴该屋,与来不及离开的吴某撞个正着。最后,双方借公司办公室做了谈话笔录。

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说服教育下,吴某终于承认房子不是自己的,也同意还给龚某。虽然他几次开庭都没有出庭,但慑于法律的威严,原来房屋中他的东西也早已搬得差不多了。鉴于吴某在法院判决前将该房屋返还了龚某,龚某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作出裁定,准许龚某撤诉。至此,一场“鸠占鹊巢”的闹剧终于落幕,残疾女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援助得到了有效维护。

 

【案例点评】

丧母离父的重度残疾女凭着自己的努力完成学业后回到母亲生前建造的房屋时,发现房屋已被他人占据。法律援助律师积极为受援人维权,艰难取证,多方走访了解情况,取得了有效的证据。慑于法律的威严,占房人在法院判决前同意返还房屋。法律援助切实保护了受援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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