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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意外工伤医疗费无人承担 律师伸援手协调解决

时间:2019-03-07

【案情简介】

郝某,徐州沛县人,2013816日上午在扬中×船厂上班时,被本部门的领导安排去修理机械,在修理的过程中,机械从半空中掉下,将在下面工作的郝某砸伤,随后郝某被送至扬中当地医院抢救,因病情重,又转至镇江康复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后郝某共拖欠医院20万余元的医疗费用,无法办理出院手续。

郝某有三个子女,大女儿已怀孕五个月,二女儿正上大学三年级,因郝某受伤休学一年,两个女儿现一起在医院照顾郝某。郝某还有一个六岁、上幼儿园大班的儿子,由郝某七十多岁的父母在老家照顾。郝某的老婆在几年前就患病去世了,郝某也在三年前患病,借了钱才将病看好,后通过老乡介绍,来到扬中船厂上班。

20131223,郝某家属到镇江市京口区律师中心申请律师。律师中心受理后,迅速指派江天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焦加粉承办此案。

考虑到郝家生活困难,在医院欠有大额的医疗费用,走工伤申报程序材料不齐全,律师和郝某及其家人商议,决定暂缓走司法程序,想通过和外包单位扬中船厂及用工单位扬州×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协调,就工伤赔偿纠纷进行沟通。

律师在向郝某调查了解后得知:郝某和扬州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产生劳动关系,而扬州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扬中船厂承包工程,工作地点在扬中,郝某是在外包单位扬中×船厂工作时因修理机械发生意外砸伤到腰椎部,致全身瘫痪的。

20131225,律师和郝某家人一同开车到事发地点,就郝某的工伤赔偿问题和扬中船厂的领导进行沟通。负责接待的是扬中船厂的刘某和扬州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对方先就郝某发生事故的前后情形和当时的抢救情况进行了陈述,律师则表明了此次前来的目的。

扬中×船厂表示,理解郝某的家庭困难,要求就郝某的工伤赔偿数目给个处理意见,一起帮助做用工单位扬州船舶有限公司的工作。律师向用工单位扬州×船舶有限公司和扬中×船厂提供了郝某二级伤残的赔偿清单,总数在140万元。用工单位扬州船舶有限公司称,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均超出了他们的承受范围。

郝某家人听到此消息,无法控制情绪,要求对方尽快解决赔偿。扬中×船厂的领导很同情郝某,表示会做用工单位扬州船舶有限公司的工作,尽快落实工伤赔偿。

20131227,律师又和扬中×船厂负责处理赔偿的朱某联系面谈。律师表示,此事如果能尽快解决,赔偿金额可以少点,但不能低于120万元。如用工单位扬州×船舶有限公司能结清医院的费用郝某愿意出院回家,后期的赔偿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朱某答应做用工单位扬州船舶有限公司的工作。

几天后,律师和朱某联系,谁知朱某却告知律师,此事厂里安排了行政部管人事的钱某来处理,有什么事情可以找钱某。突然安排他人来处理此事,这让律师觉得扬中船厂的行为有些奇怪,为何刚有点眉目就换人,又要重新谈,是何目的?虽然有疑问,但律师还是和钱某取得了联系,并约好将扬中当地部门的林科长请来一起商谈。2014212,律师及郝某家人一同来到扬中×船ㄏ,就郝某的工伤赔偿情况跟×部门的林科长一项一项地核对,但最终用工单位扬州船舶有限公司并没有同意这些诉求,称无力承担。

之后律师多次电话联系钱某,并到扬州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找负责人,直到2014317,三方才达成协议:医院发生的35万元医疗费用由用工单位扬州船舶有限公司负责结清。郝某的工伤一次性赔偿72万元,分两笔支付:第一笔37万元,于2014327日到账;第二笔35万元,在保险理赔材料齐全后45日内由保险公司打到郝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并约定,如保险理赔不足的,由用工单位扬州船舶有限公司补足,确保第二笔赔偿款35万元如数到位。

2014328,第一笔保险赔偿款到账,扬州船舶有限公司派人来结清了郝某在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全部医疗费用,郝某回徐州丰县老家的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案例点评】

本案事实清楚,郝某被砸伤完全系工伤事故依法应享受工伤待遇。若通过司法程序,维权时间会很长,故律师想通过调解达成协议,让郝某尽快拿到赔偿,但是由于用工单位扬州船舶有限公司的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漠视受伤劳动者的权利,企图逃避责任,后经律师多次到扬中协调,最终才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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