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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愤农家女与亡夫的哥哥打继承官司胜诉

时间:2019-08-01   作者:沛县继承律师    阅读

【案情简介】

李某和谢某于1982年结婚,次年生育一女1988年,谢某申请建造了一幢面积为138.7平方米的房屋。1996年月,谢某因患胃癌病亡,生前无遗嘱,生病期间借款5万余元用于治疗后由李某偿还。20005月,年仅十八岁的谢女身患骨癌不治身亡。李某的婆婆于1986年离异一直由谢某和李某赡养。谢某和谢女相继病故后,李某悉心照顾婆婆直至其过世。20124月,谢某的二哥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谢某生前建造的房屋。

当李某得知亡夫的哥哥将自己起诉到法院时,非常悲愤。因为坐落在沛县的房子是她和丈夫辛辛苦苦、省吃俭用建造的,在家庭接连遭遇变故的时候,谢哥从来没有帮助过她,也从未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现在居然来抢夺她仅有的住房,在她看来这简直就是没有天理的事情。李某没有受过教育,经济又十分困难,一个农家妇女,面对亡夫哥哥咄咄逼人的诉讼,实在无力应对,无奈之下,她来到沛县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沛县律师接待并承办了此案。

事情还要从1982年李某与谢某结婚开始说起,婚后第二年,夫妻俩生下女儿。1988年,谢某以自己、李某、谢女为家庭成员申请村镇建房宅基地,同年8月,经所在居委会、土地管理部门、乡政府等批准,在沛县建造批准面积为138.7平方米的二楼二底房屋一幢(现门牌号为号,为本案起诉房产)。19966月谢某患胃癌治疗期间,医疗费自付部分无法负担,故向其原单位借款4万余元,向亲友借款近2万元。谢某身亡后,上述债务均由李某独自归还。2000511日,谢女因患骨癌医治无效死亡。李某的公婆于19967月经沛县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对坐落在沛县房屋的分割中,二间三架屋产权归婆婆及女所有。后谢婆于20022月死亡,李某的公公同年7月死亡。李某居住的房屋与谢婆生前居住的房屋紧邻,谢某过世后,李某仍对婆婆悉心照顾,逢年过节都要烧点菜送去,家里修修补补的也都由李某负责,直至婆婆过世。

案情有点复杂,有些涉及几十年前的材料与事实依据,李永清不辞辛劳,先后到乡政府、村委会、民政部门、档案局等相关部门调取当年的建房审批材料、家庭人员居住和生活等相关情况,准备积极应诉。

立案后第一次开庭,双方各持己见,闹得不可开交,亲情荡然无存。谢哥认为,谢某死亡时未留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其父母也有权继承谢某的一部分遗产,父母死亡后,自己作为子女之一,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故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谢某的遗产份额。被告方李某认为,房子是自己和丈夫建造的,在自己家庭最困难的时候谢哥从来没有帮助过自己,也从未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没有理由继承遗产。主审法官经过慎重的考虑,决定用亲情进行调解,使已经有裂口的亲情弥合。法官分头做工作,入情入理,耐心而细致地劝说、解释,多次组织原告、被告进行调解,但因原告方不肯让步,调解终告失败。

2012716日,法院开庭审理该起继承纠纷案沛县继承律师在法庭上陈述了代理意见:

1)继承遗产应当清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中,谢某因病负债58000元,由李某偿还,所借款项都有证人证言作证,继承谢某遗产的人依法应当偿还其因病所负的债务;

2)李某应当作为谢某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谢哥应当少分甚至不分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因此原告应当不分或少分。李某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谢哥对自己的父母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是没有尽到扶养义务,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3)从尊重社会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继承过程中,应该本着养老育幼、照顾弱者的原则。李某先后经历了丧夫丧女之痛,虽然收入微薄、生活困难,但她还是靠自己的能力偿还债务、赡养婆婆,在遗产分割中,本来就应该适度照顾她,原告却来抢夺她的财产,是一种违背常理和人伦的行为,希望法院能够充分考虑上述因素,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后,李永清还借用了一句司法名言:“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这个东西,当法律和良知冲突时,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本案中第二被告谢某的大哥在庭审中辩称:原告要求对弟媳的房屋进行分割是利欲熏心的行为,要求对父母留下的三间老房子一起进行分割。

原告方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要求对谢某名下的房屋进行析产。当事人李某则表示,只要能保住仅有的住房,放弃对老房子的继承权。此案历经一年多的时间,多次调解无果。最后法院认为,谢某生前未订立遗嘱,故对其遗留的个人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关于谢某遗产的具体分割,应综合考虑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遗产的执管使用情况及债务承担等因素。2013年月18日,沛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最终判决:“位于沛县的房屋属于谢某的遗产归被告李某所有。”李某得知判决结果后,心情非常激动,对沛县律师表示了最真诚的感谢。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遗产继承与分家析产,虽然二者都会导致财产所有权发生变化,但是二者有原则上的区别,分家析产中往往含有继承和分家析产两种法律行为,法院在此基础上认定本案按法定继承纠纷处理是正确的。本案中原告父母及弟弟去世,没有遗产公证,也没有遗嘱,原告要求分割他们的遗产,是件非常复杂的家庭继承纠纷案件,被告方的维权之路艰辛漫长。 

本案中,承办律师不仅深深同情受援人窘迫的生活境况,还不辞辛劳,奔跑于多个单位、部门调查取证,且善于沟通争取支持和配合,最大化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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