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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统俊与于德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22民初393号
原告:孙统俊,男,1964年7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告:于德果,男,1975年12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原告孙统俊与被告于德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统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德果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统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46800元,本息合计76800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12月30日,之后利息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月31日,被告于德果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承诺两个月后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于德果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孙统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借条一张。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月31日,被告于德果与案外人吕慧玲因进货向原告孙统俊借款3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张,上载明“今借现金叁万元元(小写30000元),用途:进货,借款期限为2个月,到期按时还款,如逾期每月支付35undefinedpermil;的利息,并承担欠款数额每万分之三的罚息,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其它损失,担保期限到债务全部还清之日止”。吕慧玲与于德果在借款人处签字。借条出具后,被告于德果与案外人吕慧玲均未偿还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被告于德果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被告于德果向原告孙统俊借款现金30000元,有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告主张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的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德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统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1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20元,由被告于德果负担(原告孙统俊已预交,被告于德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夫彬
人民陪审员  张雪芳
人民陪审员  张尊雷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徐 超
书 记 员  燕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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