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律师为74岁孤独老人获“探望老人权”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追索赡养费的案例,沛县律师在接案之后,首先按照工作惯例约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当事人赵某要求到其住处见面,考虑到当事人的年龄,律师驱车10公里来到赵某的住处低矮的平房,白日里暗淡的灯光均透露着受援人的生活困境。赵某向律师详细陈述了他的家庭情况和现在的窘迫生活。赵某和前妻在1995年经诉讼调解离婚。当时,女儿已成年,儿子尚未成年,由赵某抚养。十几年来,赵某过着自食其力的生活。女儿十几年来从不看望赵某,这一点让赵某特别伤心。晚年的赵某希望女儿能来看望自己,照顾自己。现在,儿子因犯罪在常州监狱服刑,赵某自己也因年龄大了,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了生活来源,孤苦一人寄居在朋友家的小房间里。了解完案情,一个问题摆到律师的面前:赵某目前只想找经济条件不错的女儿索要赡养费,对于尚在监狱服刑的儿子并没有实际要求如果只起诉女儿,就要到女儿住所地法院起诉,赵某又要去其他的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申请手续。年事已高的赵某经得起这般折腾吗?
第一次开庭,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施行,其中增加了著名的“看望问候老年人”条款。律师就及时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每月看望原告一次。
第二次开庭,原告诉称,原告与前妻孙某共生育一女一子。原告将子女抚养成人。现原告年老体弱,丧失工作能力,无任何经济来源,居无定所。因赵子现在常州监狱服刑,被告也从不过问原告赵某的赡养事宜,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自2013年4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住宿费、医疗费合计1000元,如原告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一次性产生2000元以上医疗费的,则被告应另行承担60%的医疗费被告应每月探望原告一次。原告寿终后的全部丧葬费用由被告承担。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关键在于被告的财产状况,大部分的赡养人都会以自己无力赡养老人为由推脱责任。果然,被告律师有备而来,答辩诉称:被告离婚后再婚,现有一子一女需要抚养,时还要赡养母亲孙某、照顾尚在服刑的弟弟。原告享受社保待遇,有稳定的居住条件和相应的经济条件。另外,原告将原有房屋对外出售才导致其目前没有自有房屋。目前被告没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济负担较重,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其承担能力,要求法院根据事实和被告的实际情况处理。被告真的如其诉称的无力赡养赵某吗?律师在开庭前至沛县房产登记中心和沛县车辆管理所查询到了被告的财产信息并向法院作了提交。质证环节,律师提供了原告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提供的原告的收入证明,证明原告每月收入仅310元,无其他收入来源;同时提供被告拥有小轿车的证据,反驳被告的答辩。
因为案件复杂,本案由简易程序转换成普通程序。
第三次开庭,原告和被告的代理律师唇枪舌战。原告的律师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1)原告和前妻孙某共生育有一子、一女。1995年,原告与前妻孙某诉讼离婚:当时女儿已经成年,儿子尚未成年,后由原告抚养长大。原告呕心沥血、含辛茹苦几十年将孩子养育成人。但令原告做梦也没想到的是,自己晚年生活如此凄惨,自己养育成人的女儿十几年来对自己不闻不问。多年来,原告一直自食其力地生活,但近年来,由于原告年事已高,疾病缠身,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可见,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在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时不能附任何条件,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2)根据调查及原告陈述,被告居住的徐州市沛县的房屋实际上是原告当年买下的房产,后赠送给被告。被告现在经济条件富裕,有小轿车代步,与丈夫经营一家公司,具有赡养能力原告老无所居,现提出要搬回该房屋居住并由被告支付赡养费的要求是根据自己的生活需要、自理能力、疾病治疗以及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当地人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上述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和传统的伦理道德,应当得到法庭支持。
综上所述,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这与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相符,也是当前和谐社会大力提倡的道德风尚。的确,父母为子女操劳一生,当他们步入老年时,理应受到儿女的孝敬和照顾。
最后,沛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1)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2013年4月至2013年9月的生活费3000元;
(2)自2013年10月起至原告赵某寿终为止,被告按月支付给原告生活费500元;原告2013年9月起的医疗费中的自理部分由被告承担50%;
(3)被告每月探望原告一次。
【案例点评】
本案最终以判决形式结束纠纷,双方均未上诉。老无所依的赵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对本案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为庭审提供了有利证据,对法庭锁定被告具有赡养能力起到了较好的证明作用。另外因案件复杂,审判过程较长,造成当事人情绪不稳定,诉讼过程中原告赵某甚至信访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案件快速处理。在整个过程中,律师七次到原告家中沟通案件进展情况,平复赵某的不稳定情绪;六次至法院办理案件;分别至房屋登记中心派出所和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取证。本案件尽管颇费周折,但最终的审判结果让受援人觉得很满意,也让律师倍感欣慰。本案的另一亮点是“探望老人”的要求第一次以判决的形式体现出来,给以后类似案例提供了新的诉讼请求思路,值得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