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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架劝出故意伤害 律师辩护获轻罪

【案情简介】

刘某,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枣庄市×区人,案发前暂住在沛县。

2013年11月19日,刘某乘坐朋友王某的车,与受害人沈某停放的车发生碰擦,王某说了句:“不就 Q5嘛!Q5有什么大不了的,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该怎么赔钱就怎么赔钱!”随后双方发生口角,继而扭打在一起。刘某见状,拔拳相助,致沈某右腿受伤,右胫腓骨骨折,后经鉴定构成人体轻伤。刘某随即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随后由检察院批捕。2014年3月3日,刘某怀孕的妻子委托律师帮助。在了解了具体案情后由段文超律师办理该案。

与律师会见时,刘某声泪俱下,表示自己对不起妻儿,只因一时冲动才造成当前的局面。在得知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后,律师向刘某提出了法律建议:与受害人沈某达成和解协议,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沈某出具谅解书,这样检察院可以不提起公诉。

得到刘某的肯定回答后,律师立即开始行动。律师先电话联系了受害人沈某,并代刘某向沈某致歉,还将刘某妻子待产的事告知沈某,以博取同情。无奈沈某听后置之不理,明确表示不愿和解,要求刘某承担刑事责任。电话联系无果后,律师带上刘某的妻子一同前往沈某住处请求谅解,结果再次被拒绝。

因案件无法达成和解协议,刘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被提起公诉。2014年3月9日,受害人沈某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刘某赔偿140660元。当刘某及其家属收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副本时都傻眼了。刘某上有年迈的老母亲,下有一幼女和即将出生的双胞胎,平日生活已是捉襟见肘,现如今刘某身处看守所,家中已完全丧失经济来源,这十多万的赔偿款实在是无法筹齐。

律师在了解了被告刘某的家庭经济情况后,随即与承办法官进行了一次会面沟通,并提出了三点意见:(1)受害人存在明显的过错,在整个事件中,是受害人先殴打被告人的朋友,被告人只是劝架,所以对于赔偿金额,应区分具体责任。(2)对医药费存在争议。受害人提供的医药费发票中,医保已报销了部分金额,这部分金额应当予以扣除。(3)被告人家庭在外地,经济困难,被告人的妻子将要生育双胞胎,家中缺乏经济支柱。基于以上这些情况,希望法院能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承办法官同意组织调解。受害人认为自己被打成轻伤,吃了不少苦头,便得理不饶人,口口声声赔偿款一分都不能少被告人家属一遍遍诉说自己的苦衷,并提出案件是由受害人先动手造成的,不能完全怪罪于被告人。双方当事人均情绪激动,第一次调解未成功。

2014年4月14日,法官组织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调解时,律师及被告人家属再次代被告人向受害人表达歉意并说明情况。后受害人终于松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赔偿受害人部分费用,受害人出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谅解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庭审前,律师精心准备辩护词和代理词。2014年4月14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此事的起因系被告人的朋友王某说了句不服气的话,然后受害人沈某就上前踹了王某,并追打王某,当时被告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劝架,后因出手过重,导致受害人受伤,构成人体轻伤。以上事实说明,受害人存在明显的过错,不能把责任都归咎于被告人一人,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这一点,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2)事情发生后,被告人的家属已经积极赔偿了受害人8万元,为了凑这笔钱,被告人家里已经负债累累。而赔偿8万元后,受害人出具了谅解书,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案发前无刑事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行为前科,系初犯,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相信可以通过适当的惩戒措施和针对性的教育、感化来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教育改造的最终目的(4)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明显的悔罪态度,体表现为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都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检察部门进行调查;在庭审中,被告人也能很好地当庭认罪,并表示了积极的悔改态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5)被告人的家庭比较特殊,其妻子于2014年3月刚刚生育了一对双胞胎,现在家里有三个小孩需要照顾,希望法庭可以让其早日回归家庭,照顾妻子和孩子,让孩子感受到父爱。综上所述,被告人有诸多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并且被告人表现出了积极悔改的态度,希望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给被告人一个机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根据庭审及相关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014年4月29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四个月。

 

【案例点评】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是依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采取调解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一种结案方式和诉讼活动,具有方便、快捷、灵活、成本低廉和对抗性弱的特点,“成则双赢,不成无输”,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沟通解决民事赔偿纠纷。本案基本事实清楚,难点在于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办理本案的律师不只满足于办好案子,还主动想方设法帮助受援人,代受援人向受害人表达歉意,尽量为受援人减少赔偿数额。律师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安抚受援人的情绪,认真撰写法律文书,搜集相关证据,庭审中充分发表代理意见使受援人得到轻判,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得到一些警示:帮助朋友时不能意气用事,碰到危险情况要保持头脑冷静,用合法合理的办法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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