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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成功辩护王某网络投票电信诈骗案效果显著

时间:2020-10-29   作者:沛县律师段文超  【转载】       阅读
成功辩护王某网络投票电信诈骗案效果显著
摘要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322刑初1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1995年2月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段文超,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旗辉,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杜某,男,1996年4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沛县
文章内容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苏0322刑初1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95年2月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段文超,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旗辉,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男,1996年4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辩护人孟建国,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6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一部刑诉(2019)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杜某、陈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段文超、王旗辉、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孟建国、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杜某、陈某共同预谋以编造虚假的网络投票评选活动,骗取他人购买“钻石票”的方式诈骗。由被告人杜某、陈某提供场地及电脑等作案工具,被告人王某负责实施。被告人王某等人冒充众评网客服,编造“2019徐州最具人气DIY手工坊”活动,骗取宋宜霖购买“钻石票”6588元;编造“2019陕西最具人气婚庆公司评选”活动,骗取张顺购买“钻石票”6496元;编造“寻找云南2019最美证件照—照相馆评选”活动,骗取李英购买“钻石票”3600元;编造“江苏最具人气彩妆点评选”活动,骗取刘猛购买“钻石票”2998元;编造“2019株洲最具人气咖啡馆优质评选”活动,骗取陈宇堂购买“钻石票”3080元。共计骗取人民币22762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杜某的亲属退缴全部赃款。

另查明,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某、杜某、陈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的量刑建议予以认可。庭审中,经核实,被告人王某、杜某、陈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杜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发经过、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照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业绩表、工作总结、话术、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守则,沛公(网)勘[2019]50号、82号、81号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收条,被害人刘猛、宋宜霖、陈宇堂、张顺、李英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杜某、陈某及同案人季红霞、魏鑫、李钰琪、漆志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杜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王某、杜某的亲属退缴全部赃款,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以上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人杜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杜某积极参与预谋诈骗,并且提供场地,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与同案人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杜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杜某、陈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杜某、陈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杜某、陈某犯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三被告人系坦白,认罪认罚,被告人王某、杜某亲属积极退赃,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杜某、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曰。即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兆霞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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