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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成功辩护程某缅甸境外电信诈骗案漏罪效果显著

成功辩护程某缅甸境外电信诈骗案漏罪效果显著
摘要
被告人程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23年 1 月19 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程某先后加入上述电信诈骗集团,实施诈骗活动。被告人程某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窝点累计时间8个月以上。庭审中,经核实,被告人程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文章内容

2025)苏0322刑初 225

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23 1 19 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 10 8 日被沛县公安局解回重审。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辩护人段文超,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25]131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本院于20254 25 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5 5 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鹿存刚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助理郝冠男到庭协助工作,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段文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

2017年至 2019 年期间,卢东巍、李玮毅(均另案处理)等扫描全能王3亿人在老挝金三角产业园租赁场地,组建名称为“泰峰公司”(又称“共赢”“盛峰”)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以下简称“泰峰诈骗集团”),内设主管、财务、后台、代理、组长、业务员等职务,设“初衷队”“飞鹰队”“御狼队”“冲锋队”等团队。其中,老板负责招租场地、协调地方关系等,并对集团整体运营进行管理;主管负责督促业务员业绩、业务员培训和公司运营等工作;财务负责工资及业绩提成发放等工作;后台负责平台维护运行、统计业绩、提现等;后勤负责购买用于诈骗的手机、电脑等后勤保障;代理负责招募业务员至公司实施诈骗,并协助组长管理业务员实施诈骗,根据被害人投注情况,利用开奖走势骗取钱财;组长负责管理并监督业务员工作;业务员按照诈骗集团培训内容,在“陌陌”“探探”等社交平台包装虚拟身份,装扮“高富帅、白富美”等成功人士,将手机信号虚拟定位到中国境内各个城市,以社交聊天软件和被害人谈感情取得信任后,引诱其在公司开发或使用的“网站”或APP上投注赌博赚彩金,利用后台通过反向押注或限制提现的方式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杀猪盘”诈骗。泰峰诈骗集团人员架构清晰,分工明确,并有明确的管理和奖惩制度,诈骗成功后不同级别人员按不同比例提成。截止案发,泰峰诈骗集团在境外针对中国境内居民邵宁宁、毛莉莎实施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 125 万余元。

20195 月至2020 年期间,肖颖标、廖茂桂、封贵(另案处理)先后在缅甸贺岛开发区、勐波、勐能等地区租赁场地,组建名称为“赢峰公司”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以下简称“赢峰诈骗集团”,内设主管、后勤、财务、后台、代理、组长、业务员。其中,肖颖标负责公司的整体运营管理,包括在缅甸租赁场地、协调地方关系、办理公司执照、洗钱等;封贵负责公司内部人员管理、培训、联系购买后台、博彩盘口软件、软件升级、洗钱等;廖茂桂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并参与洗钱;主管负责公司运营、督促业绩、指导各组工作、落实公司规章制度;后台负责公司平台的维护运行,配合组长、业务员上分、下分、提现;后勤负责提供后勤保障,包括购买生活用品、人员接送、安排住宿等;代理负责招募业务员及所招募业务员的日常管理;组长负责监督管理业务员工作,联系后台配合诈骗;业务员负责按照诈骗集团培训的内容,在陌陌、探探等社交软件包装虚拟身份,装扮“高富帅”、“白富美”等成功人士,将手机信号虚拟定位到中国境内各个城市,以社交聊天软件和被害人谈感情取得信任后,引诱其参与赌博或投资,利用公司可控制平台开奖结果,先以小额获利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继续加大投资或下注,根据被害人投资或下注情况,利用后台配合控制输赢的方式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杀猪盘”诈骗。赢峰诈骗集团人员架构清晰,分工明确,并有明确的管理和奖惩制度,诈骗成功后不同级别人员按不同比例提成。截止案发,赢峰诈骗集团在境外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15万余元,包含被害人林丽娟被骗资金人民币 1656元、被害人翁金亚被骗资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程某先后加入上述电信诈骗集团,实施诈骗活动。

具体分述如下:

1.2017 11 月至 20195 月期间,被告人程某加入老挝金金三角“泰峰”诈骗集团先后担任业务员、组长,担任业务员期间,在接受培训后,按照该诈骗集团安排,伪装身份通过社交软件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担任组长期间,负责

监督、管理、指导组内业务员实施诈骗,未查证到诈骗数额。被告人程某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窝点累计时间8个月以上。

2.2019 6 月至 2020 4 月期间,被告人程某加入缅甸贺岛赢峰诈骗集团担任代理,按照集团安排,负责招募业务员到该诈骗集团实施诈骗,并管理其招募的业务员,未查证到诈骗数额。被告人程某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个月以上。被告人程某于 202310 8 日被解回重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偷越国(边)境

20196月,被告人程某明知前往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未持有有效出入境证件未经合法口岸,从中国境内经中缅边境云南段偷渡前往缅甸境内赢峰诈骗集团实施诈骗,后于20198 月从缅甸境内经中缅边境偷渡回国;同年8 月,被告人程某再次从中国境内经中缅边境云南段偷渡前往缅甸赢峰诈骗集团,后于201911 月。从缅甸境内经中缅边境偷渡回国。另查明,被告人程某因犯诈骗罪,于20222 16 日被

江阴市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 24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 7 日经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31 19 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 2022 11 7 日起至 2025 10 28 止。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程某主动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2万元。202549 日,被告人程某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经核实,被告人程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程某的户籍信息证明及照片,(20220281 刑初2081 号刑事判决书、罪犯解回通知书,被告人程某出行轨迹,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邵宁宁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中国建设银行卡及中信银行卡交易明细、毛莉莎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害人邵宁宁、毛莉莎的陈述,被告以人程某及其同案人蒯锦涛、肖颖标、范以刚、侍宝华、张棒、肖春莲、陈明旭、陈明亮、彭晓正、吴娟、董相雷、韩志龙、岳法飞、姚潇、姚志强、兰道德、吕信鹏、许光毅、黄景铈、徐新雪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上述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程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某在江阴司法机关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掌握的本案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中,被告人程某前罪是被抓获到案,即便其到案后主动供述本案犯罪事实,但不存在主动投案的情形,且本案犯罪与前罪系同种罪名,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程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某本案犯罪系漏罪,应当先并后减来处理。”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明知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通过网络移动通讯工具,虚构事实,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仍参加该犯罪集团,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 30 日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程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程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

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被告人程某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程某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程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程某犯诈骗罪减轻处罚,犯偷越国(边)境罪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在原判法院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022 11 7 日起至 2026 2 25日止。已折抵刑期九日。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程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依法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长李

员孟

人民陪审员张倩楠

0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官助 理杜明爱

黎梦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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