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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成功辩护郑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缓刑

成功辩护郑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缓刑
摘要
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协助转移资金,妨害司法追查,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文章内容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苏0322刑初528

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725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31变更为取保候审。沛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1231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段文超,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一部刑诉[2021Z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1125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1214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段文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622710,被告人郑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赵金桥、郑顺(已判刑)安排下,使用自己本人名下银行卡进行取现转移,协助上线转移被害人被骗资金合计人民币84828.4元。包括被害人倪维飞被骗资金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邓宏被骗资金人民币18600.2元,被害人席建宇被诈骗资金人民币31728元,被害人温远峰被诈骗资金人民币5500.2元,被害人开万里被骗资金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肖辉军被骗资金人民币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退赔被害人开万里人民币20000元,审理中,被告人郑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64828.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户籍信息证明及照片,(2021)苏1322形初113号刑事判决书,开万里提供的QQ截图及转账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李宝玉农业银行卡(尾号9677)、赵金桥广发银行卡(尾号0328)、赵金桥交通银行卡(尾号1005)、赵金桥建设银行卡(尾号9148)、赵金桥农业银行卡(尾号1414)、赵金桥工商银行卡(尾号2229)、赵金桥中国银行卡(尾号8124)、赵金桥邮政银行卡(尾号9085)、郑某某广发银行卡号(尾号6958)、郑某某农业银行卡(尾号7973)、郑某某中信银行卡(尾号2616)、郑某某邮政银行卡(尾号8366)、郑某某工商银行卡(尾号858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倪帮龙的上海浦发银行、广发银行卡、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刘念的工商银行、兴业银行卡交易明细,郑某某取款明细,谅解书,机票截图,邓宏、刘念、郑某某、温远峰、开万里、倪帮龙、席建宇、肖辉军的转账记录,被害人肖辉军、席建宇、温远峰、倪维飞、邓宏、开万里的陈述,同案人赵金桥、李宝玉、郑顺及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某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获利较少,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主观恶性较小,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某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述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协助转移资金,妨害司法追查,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郑某某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康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雯

书记员   黎梦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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