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辩护杜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缓刑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苏8601刑初66号
公诉机关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罪,于2024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尧,江苏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4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1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本科文化,天津市南开区管理员,住天津市南开区。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2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11月24日被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2024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段文超,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海某某,女,1981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回族,研究生文化,天津朔州分公司总经理,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户籍地为天津市和平区)。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2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11月24日被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2024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徐州铁检刑诉(202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杜某某、海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4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长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海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肖尧、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段文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至2022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杜某某、海某某明知犀牛角、羚羊角、象牙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仍通过微信联系、快递运输等方式予以收购、出售。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人民币13200元的价格向刘丹丹(已判决)出售犀牛角牌子1个,后刘丹丹出售给李永健(另案处理)。上述犀牛角牌子被公安机关扣押,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犀牛角牌为白犀种属动物制品,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
2.2020年间,被告人李某某以1000余元的价格向陈燕萍(已判决)出售羚羊角1根,后陈燕萍出售给马银标(另案处理)。
人App上述羚羊角被公安机关扣押,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羚羊角为高鼻羚羊所有,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20000元。
3.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以6000元的价格向刘丹丹(已判决)出售犀牛角牌子1个,后刘丹丹出售给凌建业(另案处理)。上述犀牛角牌子被公安机关扣押,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犀牛角牌为白犀种属动物制品,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
4.2021年3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以8500元的价格向刘丹丹(已判决)出售犀牛角牌子1个,后刘丹丹出售给符磊(另案处理)。上述犀牛角牌子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为白犀种属动物制品。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犀牛角牌为白犀种属动物制品,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5.2021年5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以10000元的价格向陈燕萍(已判决)出售犀牛角牌子1个,后陈燕萍出售给游汉柱(另案处理)。上述犀牛角牌子被公安机关扣押,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犀牛角牌子为白犀种属动物制品,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
6.2021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以12000元的价格向苏超(另案处理)出售犀牛角尖子把件1个,上述犀牛角尖子把件被公安机关扣押。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犀牛角尖子把件为白犀种属动物制品。
7.2021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以9500元的价格向陈燕萍(已判决)出售犀牛角牌子1个,后陈燕萍出售给高志杰(另案处理)。上述犀牛角牌子被公安机关扣押,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犀牛角牌子为白犀种属动物制品,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
8.2021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以9450元的价格向陈海祥(另案处理)出售犀牛角下脚料,陈海祥将部分犀牛角下脚料磨成粉食用。剩余的犀牛角制品被公安机关扣押。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犀牛角下脚料为黑犀种属动物制品,经称重为24.4克,价值6100元。
9.2021年11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以148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某某出售犀牛角牌子2个,该犀牛角牌子先后被王某某以1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杜某某,杜某某以19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海某某。上述犀牛角牌子被公安机关扣押。经称重,共计重50克。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犀牛角牌子为白犀所有,价值人民币12500元。
10.2021年11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杜某某出售羚羊角珠子2个,后杜某某以3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海某某。上述羚羊角珠子被公安机关扣押。经称重,共计重10克。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羚羊角珠子为高鼻羚羊所有,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11.2021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以85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杜某某出售犀牛角珠子3个,后杜某某以912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海某某。上述犀牛角珠子被公安机关扣押。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2个珠子为白犀种属动物制品,1个珠子为黑犀种属动物制品。
12.2021年11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以387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某某出售羚羊角2根,该羚羊角先后被王某某以51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杜某某,杜某某以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海某某。上述羚羊角被公安机关扣押。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羚羊角为高鼻羚羊所有,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40000元。
13.2021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以24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杜某某出售象牙手串1串,后杜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海某某。上述象牙手串被公安机关扣押,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象牙手串为现代象象牙所有,经称重为81克,价值3375.03元。
14.2021年12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以14500元的价格向郑碧容(已判决)出售犀牛角牌子3个,后郑碧容出售给陈靖(另案处理)。上述犀牛角牌子被公安机关扣押,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犀牛角牌子为白犀种属动物制品,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
15.2022年2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以14600元的价格向武明星(另案处理)出售犀牛角牌子2个,后武明星出售给严励、李连生(均另案处理)。其中1块犀牛角牌子被公安机关扣押,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黑犀种属动物制品,经称重为21.9克,价值5475元。
16.2022年4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以10500元的价格向郑碧容(已判决)出售犀牛角牌子1个,后郑碧容出售给沈利东(另案处理)。沈利东将部分犀牛角牌子磨成粉食用。剩余犀牛角牌子被公安机关扣押。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犀牛角牌子为白犀种属动物制品,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
2022年3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以17500元的价格向王涛(另案处理)出售犀牛角杯1个,陈相(另案处理)从王涛处收购该犀牛角杯后出售给李德恒(另案处理),李德恒将该犀牛角杯赠送给黄敬超。上述犀牛角杯被公安机关扣押。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犀牛角杯为黑犀种属动物制 品。18.2022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以10000元左右的价格向郭新凌(已判决)出售羚羊角4根,后郭新凌出售给胡适(已判决)。上述羚羊角被公安机关扣押。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羚羊角为高鼻羚羊所有,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80000元。
综上,上述犯罪事实中的涉案动物制品经鉴定种属分别为白犀,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CITES公约》)附录I或附录II;黑犀被列为《CITES公约》)附录I;高鼻羚羊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现代象包括亚洲象和非洲象,亚洲象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非洲象被列为《CITES公约》)附录I。被告人李某某出售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总计268075元;被告人王某某收购、出售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总计72925.03元;被告人杜某某收购、出售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总计74995.03元;被告人海某某收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总计74995.03 元。被告人杜某某、海某某分别于2022年6月3日和2022年6月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24年1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2024年4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向沛县公安局退缴15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向沛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4430元,被告人杜某某向沛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2022年5月22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车辆中查获并扣押羚羊角319根,经鉴定种属为高鼻羚羊,价值638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杜某某、海某某均予以供认,无辩解,亦未提供新的证据,并有经法庭质证、核实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接受物品照片,微信转账记录,鉴定意见书及说明,刑事判决书,证人林乐怡、高志杰、陈海祥、纪婷婷、穆怀凯、沈利东、李洪玲、武明星、严励、李连生、李德恒、黄敬超的证言,另案犯罪嫌疑人王涛、陈相、苏超、陈燕萍、马银标、游汉柱、刘丹丹、李永建、凌建业、符磊、陈燕萍、郑碧容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杜某某、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杜某某、海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李某某、王某某、杜某某、海某某明知羚羊角、黑犀、白犀制品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李某某仍予以出售,王某某、杜某某仍予以收购、出售,海某某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能够主动投案,被告人杜某某、海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未加逃匿,按要求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杜某某具有退赃情节,均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24日起至2027年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三、被告人杜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四、被告人海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五、被告人王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四千四百三十元,被告人杜某某向沛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六千元,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沛县公安局依法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某某退缴的十五万元,由扣押机关沛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殷晓昕
人民陪审员 马立君
人民陪审 员岳雯
二○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章燕
书记员 张乔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