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研究 >> 民事研究 >> 房产建筑 >>小区电梯费由谁来承担
详细内容

小区电梯费由谁来承担

时间:2019-07-24   作者:沛县知名律师    阅读

20138月,业主A购买某小区112单元202号房屋。B电梯公司是具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备电梯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电梯公司。经小区开发商同意,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授权后,B公司负责该小区电梯的管理维修。在业主A进入小区时,与B电梯公司签订了《电梯托管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业主A将其所有的小区112单元202号的电梯委托给B电梯公司管理,并向B电梯公司支付管理费用。但是,自业主A入住后,就一直未向B电梯公司交纳过电梯管理费业主A认为,该楼房的一层是商业房屋,其居住的房屋为二层,实际是住宅的一层,每次业主A都是走楼梯的方式进入自己的房间,根本不使用电梯,因此不应该交纳电梯费。因业主A长期不交纳电梯管理费,B电梯公司遂将业主A提起诉讼。

电梯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使川并维护业主A称其日常并不使用电梯,但不使用不意味着不缴纳电梯费用。其理由是:

1)电梯费是基于业主对电梯拥有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维护费用。只要法律规定电梯是归于业主的,业主就需要承担费用,尤其是用于电梯大中修、折旧的费用。

2)电梯费中确实包括日常运行的费用。如果业主之间就日常运行费用进行了特别的约定,如不使用者可以少承担或不承担,那么该约定对服务企业也是有效的。但如果业主之间没有就日常运行费用进行特别约定,则应该按业主所拥有的专有面积占全部面积的比例承担运行费用。

另外,有时业主与电梯服务公司之间没有签署过合同,但电梯服务公司实际提供了服务。业主也实际接收了服务。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双方间形成事实服务合同关系,有事实依据。B电梯公司已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具备了电梯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经小区开发商同意,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授权后,与业主A签订了《电梯托管协议书》,该协议合法有效。因此判令业主AB公司支付电梯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客服中心
联系方式
187-9636-9160
- 法律咨询
扫一扫,关注网站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