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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道路和绿地的归属权问题

时间:2019-07-24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    阅读

某小区为联排别墅。别墅北侧是花园、绿地和道路20057月,某栋联排别墅的三位业主同时将北侧的花园、绿地用铁质围栏进行了封闭。并根据各自房屋位置,将花园、绿地分割为三个独立院落。其中,甲业主将花园、绿地改造成车位,铺设了地砖;乙业主在花园、绿地中建设起木结构凉亭;丙业主将花园、绿地中原有植物进行了改变。20059月,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向三位业主发出了整改通知,但业主未予理会。200510月,物业服务公司人员将三业主的铁质围栏拆除,并同时拆除了乙业主建设的木结构凉亭。20062月,三位一第儿产物业纠纷主将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物业服务企业就其拆除行为赔偿业主购置凉亭构件的费用以及相关经济损失。

小区内道路、绿地是业主共有,其规划用途是交通和种植植物。本案中,三位业主将道路、绿地进行占,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不合法性

但在现实中,物业服务企业往往不会强行拆除。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物业服务企业不愿意就此与业主交恶进而影响收费。再比如,违章搭建由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强制执行权,等等。但本次案例中,物业服务企业体现出十分积极、主动的姿态。每一步操作都十分成熟,并保留了必要的材料。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不得不接受违法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另外,现实中很多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虽然有了判决,但判决的社会效果并不理想。往往出现判决是好的,但起不到好的示范效果。本案中,院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利用调解机制,劝说当事人撤回诉讼,往往比判决方式解决体现得更明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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