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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致残律师相助 一波三折终获赔偿

时间:2019-08-01   作者:沛县工伤律师    阅读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16日,家住沛县的王某进城务工,与沛县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在公司从事啤酒装卸工作。2010年10月19日上午11时20分,王某在装卸啤酒时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手中所抱的啤酒箱落下砸到自己的嘴唇,陷入深度昏迷。王某受伤后被同事送到沛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医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自发性)、右侧交通动脉瘤、脑出血、肺部感染”。王某的父母都是地道的农民,他们做梦也没有想到王某会出这样的事情。这突如其来的变故使王某全家陷入痛苦之中,昂的治疗费用让这个本来生活就非常拮据的家庭雪上加霜。为了给王某治病,其父母用尽了家里所有的积蓄,还到处借钱,饿了就吃冷馒头,困了就睡在病房外的走廊上。王某住院治疗共一百六十五天,前后花去医药费182643.52元,在此期间,公司仅在2009年11月13日一次性支付王某49955元医疗费用,此后便拒不支付其他费用,也没有给予王某相应的工残待遇。在走投无路之下,王某的父亲经人介绍找到沛县律师。

2009年12月8日,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随即对案情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整理材料,收集证据,及时向沛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0年1月25日,沛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王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作出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决定”。

在接到“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决定”后,承办律师首先与王某及其亲属联系,对案情进行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并及时向沛县律师事务所汇报进展情况。沛县律师立即组织全区经验丰富、精通业务的律师对“工伤决定书”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律师们一致认为,裁定存在程序和证据使用方面的瑕疵,遂决定申请复议。针对“工伤认定书”存在的瑕疵问题,承办律师认真整理并充实好所有相关证据材料,于2010年2月23日向沛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议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议后,于2010年4月8日作出决定,维持原决定。

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复议决定书时,王某正处于后期治疗之中,身体状况极不稳定,王某的亲属在看到这份决定书后也十分沮丧、无奈。为了慎重起见,承办人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正义感,真诚地为当事人王某着想,多方努力查找资料,后终于了解到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原因:二十岁至三十岁的人群好发动静脉血管畸形,还有高血压动脉硬化、血液病、烟雾病、脑外伤等次要原因。诱发因素有高血压、排便用力、咳嗽、抬举重物、情绪激动等,并且蛛网膜下腔出血发生突然,不分昼夜。为了进一步证实自己的想法,承办人又一次带着相关证据材料,多次往返于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和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向有关专家教授耐心请教,后经医疗专家鉴定小组鉴定,得出的结论为:“王某动脉瘤破裂出血与此次体力劳动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柳暗花明又一村,承办人和王某的亲属在拿到这份结论鉴定书后,再次看到了希望随即承办人又建议王某的父亲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4月26日,承办人代理王某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工伤的决定书,并依法责令公司重新认定王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属因公负伤。2010年6月25日,沛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最终支持了承办人的观点,认为“沛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撤销沛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决定’,并由该局重新作出认定”。在接到沛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沛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过补充调查,也采纳了承办人的意见,认为“王某伤情经医疗鉴定小组鉴定为与此次体力劳动有一定因果关系,其所受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且因工作原因,应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该决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过听证程序后,作出维持“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决定。

心有不甘的公司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沛县人民法院将该案报请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指定管辖,后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人民法院审理。沛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承办人在庭前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了“医疗专家组鉴定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合理意见沛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仍认为沛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撤销了该决定,并裁定由沛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决定。

2012年3月20日,沛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再次依据《条例》第规定,认为王某受伤属于工伤,遂再次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王某及公司接到该决定书后,均未提出异议。

为了更好地确定王某的残疾程度、护理期限、住院时间及误工时间,最大限度地为王某获得物质赔偿,结合王某的身体恢复状况和家庭困难情况,承办人又先后两次代理王某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残疾等级鉴定及护理期限鉴定,最终王某的两次伤情经鉴定分别为:四级残疾,需依赖性护理。

在此情况下,为尽早拿到赔偿款为王某进行康复治疗,承办人决定与公司协商处理赔偿事宜,虽经四次协商,可最终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于调解协商无望,承办人与王某的亲属商量后,本着对王某高度负责的态度,以为王某解决实际困难为目的,于2012年10月25日代理王某向沛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在仲裁员的协调下,双方才达成一致意见:(1)除去仲裁前已经支付的费用外,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王某各项费用127740元;(2)公司为王某补缴十五年养老保险2009年8月至2048年2月医疗保险费共70593.61元及工伤保险费费533.63元;(3)自2012年10月起,社保机构按月支付王某伤残津贴1187.25元及护理费690.38元;(4)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

在仲裁协议达成后,公司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此案前后共历时三年多,历经十多道法律程序,越三个县区,进行了两次伤情鉴定,耗费了承办人一百六十多个工作日,最终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2012年11月25日上午,王某的父亲带着王某来到了沛县律师事务所,感谢沛县律师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伸张正义,帮助王某维护了合法权益。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项存在疑难的工伤待遇争议。依照《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为工伤。本案当事人王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但是依然生存着,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最初就没有认定为工伤。然而,本案当事人王某发病是否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有因果关系呢?承办人带着这个疑问,不辞劳苦,多次走访医学专家进行咨询,最终证明当事人王某所从事的工作与其所患疾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因果关系,从而为政府部门重新作出决定提供了科学依据,也终于维护了王某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基层承办人用高度的敬业精神和科学态度,诠释了法律援助的人间大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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