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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赠与合同能否撤销或者反悔

时间:2019-07-31   作者:沛县律师咨询    阅读

2016年,老张为再婚妻子的儿子小李买房交了45万元的首付款,房产证是小李的名字。20188月份,小李将该房屋50%的产权赠与老张并进行了公证。后来小李想撤销赠与那么,老张可以要求小李履行该赠与合同吗?

赠与具有相当的社会意义:赠与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财富平衡分配,但是也有例外。如果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凡是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如果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是经过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要是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

    结合本案,小李将该房屋50%的产权赠与老张并进行了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熔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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