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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到期不还由担保人来还 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时间:2015-03-20  【转载】       阅读

借款人有还款能力不按时还款 为什么还要判担保人连带还款

 借款人到期不还,担保人来还,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冯某、叶某和马某都是做服装生意的个体户,彼此之间也是要好的朋友。2014年3月30日,冯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马某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冯某向马某出具借据一张,叶某在借据上写了“担保人”并写上自己的名字,并写了“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借款到期后,经过马某多次催要,冯某均以暂时资金不足为由推托。马某向担保人叶某催要,叶某则提出其担保的意思是在冯某没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才由自己这个担保人还款。

 

  无奈之下,马某诉讼到法院,要求法院责令被告冯某和叶某连带偿还借款15万元。在诉讼中,被告冯某也向法庭陈述其借款时两人约定的是在借款人无能力还款时才由保证人叶某还款。而原告马某则否认,认为约定的是到期只要冯某不还,担保人就要还。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沛县律师段文超分析如下: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款合同纠纷。其争议的焦点是作为保证人的叶某对债权人马某该承担什么责任,即保证人叶某是和借款人冯某承担共同还款的连带责任还是在冯某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才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以法律术语来说,保证人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还是承担一般保证。

 

  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的认定,关键还是要看当事人之间对保证责任是如何约定的,以及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所谓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而所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务人在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从《担保法》的上述规定甄别判断,虽然一般保证还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都是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发生,但一般保证是在债权人“不能”,即没有偿还债务能力的情况下才发生。而这个“不能”的确认要经过法院的审判并经过法院的强制执行来确认后,才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还债。而在确认之前,保证责任并不发生。但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当然包括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和主观上不想履行的两种情况),保证人即有了保证的责任——向债权人还债的义务。

 

  回到本案,当事人在借条中对保证的约定是“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这一约定究竟是一般保证还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呢?这里的“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当然包括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和主观上不想履行的两种情况。虽然保证人和借款人认为是在借款人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即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但出借人却并不这样认为,而是认为只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承担保证责任。

 

  从合同字面本身可以看出并不只包含保证人和借款人所说的这一层意思,而是包含出借人所说的这层意思。退一步说,就算是约定不够明确,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关于“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还是应当认定本案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因而,法院作出被告叶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与被告借款人承担连带偿还借款15万元的判决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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