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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承担子女抚养费是否合法有效?

时间:2016-12-06   作者:沛县律师  【转载】       阅读

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承担子女抚养费是否合法有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黎子某系黎某与被告刘某的婚生子,原告黎子某生于2009年9月5日。2013年2月25日,黎某与刘某因感情不和于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黎某与刘某离婚;婚生子黎子某由黎某抚养,刘某无须承担黎子某以后生活中的任何费用,刘某有权探视黎子某;

  2016年5月23日,原告黎子某将其母亲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自2013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刘某以其与黎某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其不承担子女抚养费,离婚时其也未分得财产为由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3年2月25日,黎子某的法定代理人黎某与刘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刘某无须承担黎子某以后生活中的任何费用,此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果承担抚养费的黎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黎子某正常的生活学习受到重大影响的,黎子某可以向协议约定的无需承担抚养费的刘某要求支付抚养费。但是黎某没有举证证明其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黎子某正常的生活学习受到重大影响的情形存在;庭审中黎某陈述其离婚后其生活和经济收入没有发生变化,刘某陈述离婚后其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据此,对黎子某要求刘某自2013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黎子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评析

  沛县律师段文超律师解答: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因该协议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当对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黎某与刘某协商一致刘某不承担子女抚养费,该内容反映在离婚协议中即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是该协议的约定并不排除子女在必要时向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权利,该“必要时”应考虑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有无恶化,子女的实际需要有无增加,客观的市场通胀因素以及另一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只有在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无法满足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所需而另一方又有给付能力时,才能在合理范围内支持未成年子女要求抚养费的主张。而在本案中,黎某已经明确表示离婚其生活及经济状况没有发生变化,同时黎某也没有举证证明其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黎子某正常的生活学习受到重大影响的情形存在,而刘某表示离婚后其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故此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同时法院在审理抚养费案件时应以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基点,因为对于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超出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事项无法独立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主张,为了遏制法定代理人恶意利用子女的该项权利,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要严格审查,以达到能够在合法的基础上也做到合乎情理,从而体现法律坚实贯彻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法院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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