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 法律新闻 >>广东女子携儿女投河案宣判 被判无期徒刑
详细内容

广东女子携儿女投河案宣判 被判无期徒刑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向媒体通报称,去年5月7日,乐昌市坪石镇一位母亲携一双亲生儿女投河自杀,法庭对此案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狠心母亲朱艳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庭审中被告人朱艳玲供称,2012年2月16日,她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女儿李某娟(2010年6月出生)改嫁给李某斌,婚后生育一子。再婚后她与家婆郑某娇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便萌生了带着孩子一起投河自尽的念头。

    去年5月7日上午11时许,她趁家婆干农活之际,背着年仅10个月的儿子,手牵3岁的女儿走入村口的武江河中,因河水流速较快,女儿被冲走,自己也被河水冲至几十米远的河边。她爬上岸后回到母亲邓某香在坪石镇的出租屋,并告诉了母亲其带儿女投河一事。随后,邓某香叫来李某斌,一起带朱艳玲到公安机关自首。

    当日,女儿李某娟的尸体被找到,但其儿子李某浩至今下落不明。

    韶关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艳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所提李某浩至今未找到,现有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将李某浩投河淹死,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证实李某浩已经死亡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法庭认为,鉴于被告人案发后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应予从轻处罚,且本案是因家庭纠纷所引发,其社会危害性与以残忍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案件有区别,量刑时亦可予以考虑。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客服中心
联系方式
187-9636-9160
- 法律咨询
扫一扫,关注网站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