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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夏某雇佣合同纠纷一案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郭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
因夏某诉答辩人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原告夏某在民事起诉状中诉称2011年在答辩人工地上施工,答辩人拖欠其工人工资款,因此本案属于劳动争议,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雇佣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本案应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人民法院不应直接受理本案。
二、答辩人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合同关系。
答辩人与原告夏某从未订立过口头或书面的雇佣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主张的工资款没有事实依据。
三、原告作为证据使用的借条一份,与本案无关联性。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是一份“借条”,借条从形式上看,只能说明双方有可能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不能说明欠工资款的事实,而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是工人工资款,该借条与本工资款没有任何关联性,不能证明其诉讼请求。
综上,原告主张要求答辩人偿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沛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郭某
二○一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