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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斗殴造成轻伤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近日,新疆沙雅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艾某因故意伤害他人并造成其轻伤(偏重),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艾某现为某校学生,由于2013年放寒假期间在某娱乐场所与饮酒后的阿某发生争执,后与朋友吾某、热某三人殴打阿某,造成阿某右颧骨骨折、头部轻伤(偏重)。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以艾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阿某头部轻伤(偏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案发后,艾某积极主动请求调解民事赔偿,但艾某及其父亲与被害人阿某就民事赔偿额存在较大争议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适用缓刑。
经过审理沙雅县法院认为,艾某与饮酒后的被害人阿某发生争执,艾某用拳头将被害人阿某头部打伤,造成阿某头部轻伤(偏重)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艾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艾某的刑事责任。被害人阿某酒后与艾某发生争执对激化矛盾引发犯罪具有一定责任,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艾某的亲属积极为被害人垫付部分医疗费用,且被告人艾某系初犯、偶犯,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艾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艾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艾某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做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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