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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以后逛完超市再回家,途遇车祸身亡是否属工伤?

  下班后没有直接回家,而是找朋友去逛了超市,四小时后,在返家途中遇车祸身亡,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呢?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支持人保局对任某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家住铜山区柳新镇的任某,在位于鼓楼区九龙湖附近的某家具公司工作,她正常回家路线是沿中山北路向北至柳新镇。而任某在2011年3月13日下午5点半下班后,与同事孙某一起骑摩托车到家乐福超市购物,后又到国茂大厦等朋友一同回家。因任某所骑的摩托车出现故障,于是她打电话让父亲来帮助处理,在得知父亲已从铜沛路过来时,即和朋友到铜沛路与父亲会合。当晚9时左右,当任某骑着修好的摩托车行至三环西路环岛南时,摩托车又出现故障。可是任某和父亲没有将摩托车推至道外,而是在行车道内修起了车,9时30分,一辆轻型箱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时,与在机动车内停留的任某等人发生交通事故,任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认定货车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任某等人分别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任某母亲向铜山区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2012年10月9日,铜山区人保局受理后经过调查取证,认为任某下班后至发生交通事故,时间长达4小时,事故不是发生在下班途中,且回家的路线也不是正常回家路线,认定任某不属于在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发生的交通事故,遂作出了对任某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任某的母亲对铜山区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不服,认为任某是在下班回家必经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且任某不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应认定为工伤,铜山区人保局的决定书违背相关法律规定,遂起诉到铜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铜山区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合理时间、经过合理路线,原告之女任某正常下班时间是下午5时30分,其下班后并没有正常回家,而是邀请同事去家乐福超市购物,时隔4小时后发生了交通事故,且发生事故地点道路并不是任某下班回家的合理路线,因此认定任某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铜山区人保局根据某家具公司出具的证据材料、及任某同事的证言、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任某母亲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还是认为其女儿下班途中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后死亡,且不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应当认定为工伤。

    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且交通事故地点也不是任某下班回家的合理路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其既不属于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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