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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非法经营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周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非法经营一案被告人周某的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通过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有了全面的认识,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合议时予以考虑: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有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对以下案件事实和部分证据提出异议:

1、根据本案证据卷第130页被告人周某租房内查获的卷烟表,查获卷烟的市场价值为53340元,并非起诉书中指控的54538元。

2、在被告人周某租房内查获的卷烟中,有100条紫树和10条大贡,合计价值9500元,并非被告人周某的非法经营数额,该部分卷烟是其帮助亲戚代购用来办理婚事所用,没有非法经营的主观目的,因此该部分卷烟应从查获的数额中予以扣除。

3、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关于被告人周某销售卷烟的事实证据,除了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其余均是证人证言,且对被告人销售卷烟的数量和价格只有一名证人的证言,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这些证人都是烟草经营商,与被告人周某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不能轻信。仅有一名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不能将该证人证言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认定被告人周某非法经营卷烟的数量和价格。

因此,对被告人周某自认的犯罪事实,辩护人予以认可,对被告人周某否认的事实,且只有一名证人指证的,辩护人认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被告人周某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周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被告人周某平时一贯作风良好,没有其他违法行为,本次犯罪也是其不知法不懂法的表现,其非法经营烟草并没有获得太多利益,一条香烟只赚几块钱,也是为了养家糊口,其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另外被告人周某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尚有精神抑郁症的妻子和年迈多病的老母亲需要照顾,被告人周某悔改表现较好,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规定,认罪伏法,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

          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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