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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了婚礼未登记 离婚时是否应退还彩礼
时间:2014-03-20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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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张某于2012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底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因性格不合闹离婚,当初结婚时刘某给付了张某7万元彩礼。现刘某想要回彩礼,张某不同意离婚并拒绝退还彩礼。双方各执己见,僵持不下,昔日的恋人遂之对簿公堂。
该案从法律上来说并不是离婚案件,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刘某和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依习俗共同生活,法院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在本案中,刘某是否有权要回给付张某的7万元彩礼钱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经调查,本案符合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由法院酌情判令退还彩礼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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