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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盖公章的工资条 不能作为误工费的证据

时间:2014-03-25  【转载】       阅读

   冯某与张某、于某三人同为一家公司的同事。 2011年10月,在一次公司聚餐活动中,冯某同张某和于某三个人都喝了不少酒,酒后的三人说话口没遮拦,发生了不快,随后升级为争执并动起手来。

    三个人都很不冷静,张某与于某在推搡中将冯某打伤。随后,冯某被送往医院就医。受伤的冯某住院治疗30余天,因伤花费住院医疗费8000余元、门诊医疗费1000余元。
    因为冯某住院期间无法上班,于是他要求张于二人除了赔偿他住院、门诊医疗费用外,又提出张于二人赔偿他误工费3000元以及一定数额的营养费、护理费。
    冯某与张某、于某对受伤后的赔偿问题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最终冯某到法院起诉了张某和于某二人。在案件的诉讼期间,冯某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工资条,但是该工资条并未加盖公司公章,冯某也没有申请做伤残鉴定。
    法院最终判定,张某和于某连带赔偿原告冯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8000余元,驳回原告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析案
误工费会按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法院是根据什么来判定张于二人究竟应该赔偿给冯某医疗、门诊、误工等相关费用的呢?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厚诚称,冯某要求赔偿的医疗费、门诊费都是能够查证属实的。而误工费认定问题,因冯某提供的工资条无公章和单位证明,法院很难认定其每月工资就是3000多元。法院一般会采用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原告冯某的误工损失。
    关于护理费、营养费问题,具体数额认定必须有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来计算,因冯某未做司法鉴定,其伤情是否需要护理和加强营养,证据不足,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任厚诚律师在此提醒,因他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被害人提出的赔偿诉求要有充分的证据,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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