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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终结后检察机关不得再补充证据

法庭庭审终结后,检方又补充了“损失证据”,再度开庭,辩护人认为,这等于在摧毁律师辩护制度。
根据本律师对法律的理解,贵院允许检方补充证据的法律依据应该是《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从以上规定我们看到,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证据的权力仅限于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在法庭审理终结前提出,譬如在法庭调查的过程中,公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证据的建议。

    但是本案已经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法庭的审理已经终结,并非在审判过程中,检方已经不能补充证据。

    反过来,如果任意由检方补充证据,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设置则形同虚设,如果检方执意把一个人投送监狱,他可以无限的利用自己的权力在任何时候不断地补充证据,辩护人的辩护也会失去意义,法院关于检方指控证据不足的认定也永远成为不可能,进而会导致刑事诉讼法的对检方权力的限制归于无效,动摇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摧毁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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